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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樓宇主體結構保修期延至二十年 聚賢同心向當局轉達民意

2014-09-18 00:00

◎ 聚賢同心協會昨向工務局城市建設廳,遞交民調結果及修法意見。

◎ 「聚賢同心」負責人李靜儀及林宇滔,表達要求政府需盡快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的立場。

【專訪】「善豐事件」發生後,引起市民關注所購買樓宇其保修期只有短短五年;另外,建築商違反相關條例,每項行政罰款最高只是一萬元。法例遠遠落後於社會要求和城市發展步伐,然而,政府在《都市建築總章程》修訂諮詢五年仍未進入修法的正式立法程序,仍在拖延。「聚賢同心協會」昨與工務局城市建設廳官員舉行會議表達對修法立場及遞交民調結果和修法意見。團體督促政府盡快修改法律,以更好保障小業主權益,包括:將樓宇主體結構等基礎工程的保修期延長至二十年;對現時無保障的防水工程及其他非消耗設備,需設定保修期及到至少要有十年期等。

「聚賢同心」於今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七月四日期間,透過街頭訪問、網上問答形式向居民進行了意向調查,成功收回二千零八十九份意見,受訪者普遍認同有必要延長樓宇地基和主結構的保修期,並擴大樓宇的保修範圍;更有高達九成八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該儘快修法,以保障小業主利益。結果亦顯示,受訪者認為,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應延長至二十至三十年;防水、供電、排水及燃氣等其他非消耗設備的保修期亦至少要有十年。

團體指出,樓宇保養是否得當,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居住安全,一旦居所出現嚴重樓宇安全問題,住戶將面臨無家可歸、盡失家當的境況,善豐事件就是一個警鐘。然而,目前法律僅要求承建商對基礎結構和地基提供五年保養,大廈其他的供排水設施或設備,以至防水工程等沒有任何保養最低要求,有關規定對小業主非常不利,亦已無法跟得上現今社會的發展。政府早應儘快修法,以加強對小業主的保障。

身兼「聚賢同心」副理事長及立法議員的李靜儀指出,受訪的居民認為,現行法律對樓宇保修期的要求較低,對建築物主結構工程等的保修只有五年,且對防管線等設備也沒有要求。另外,對此法「行政篇」修訂,當局之前在二00九年及二0一0年先後做了兩次諮詢後,現在卻沒有新的進展。「立法不能再拖,應該盡快做。」另外,政府之前諮詢文本建議對主結構工程等保修期由五年延長至十年,其他引入新規定,譬如在管線或防水設備新增五年保修期的要求,「但許多居民回應,這個保修期不足夠,需要再延長。」

政府之前就《都市建築總章程》修訂所進行公開諮詢,建議將樓宇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由五年增至十年,以及增加建築商對樓宇防水、供電、排水、燃氣系統和其他非消秏設備提供五年保修的要求。然而,有關建議即時被建築商反擊,指延長樓宇保修期會增加建築成本,令市民買貴樓,或會迫使建築公司為逃避責任而改公司名稱。最後修訂工作一直束諸高閣,沒有下文。

對於建築商的說法,「聚賢同心」副理事長林宇滔回應,「我們看這些(理由)完全不成立,因為澳門樓宇的價錢同一個所謂保修年期我相信沒有什麼關係,尤其這只是五年、十年或二十年保修期。因為居民用畢生積蓄買一層樓,是不是應該起碼用五十年以上,為何去到二十年保修期就增加成本,是否不增加保修期時的質量又怎樣呢?這些,是講不通的。」他並強調,由於這個新修改法律是保護新建樓宇和新小業主,所以政府盡快立法是必須的。

樓宇五年保修期在回歸前沿用葡國相關規定,不過,林宇滔指葡國現在也將延長。西班牙是十年,內地從設計年限石屎主體結構是五十年,這是各地視乎本身情況不同而訂定其樓宇保修期。他表示,本澳樓宇保修期肯定要延長;至於對政府建議十年,被訪者中百分之六十六認為不足夠,「居民其實亦不是獅子開大口」,調查中有百分之二十五認為至少去到二十年,認為三十年的也有百分之十六。林宇滔強調,要求有二十年保修期完全不過分,「如果二十年保修期都做不到,其實我有些擔心現在技術方面。這方面絕對要加強的。」而團體也表明,不接受政府建議的十年保修期。

「聚賢同心」昨向當局遞交民調結果和修法建議,督促當局有必要儘快交代《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具體的修法時間表,特別是增加建築商對樓宇保修的責任、延長有關保修期;明確各小業主有責任參與樓宇的共同保養,並制訂明晰驗樓指引和標準,將驗樓工作程序化及表格化等;此外,政府亦有必要加快專業認證法規出台,從而多管齊下,更全面保障樓宇安全和小業主權益。

團體引述官員指法案最快明年出台,但「聚賢同心」認為修法進度過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