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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講解會 業主及管理公司表意見

2014-09-23 00:00

◎ 街總與房屋局舉辦《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諮詢文本講解會。

【特訊】就本澳社會正圍繞《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進行公開諮詢之際,為讓各區大廈管委會代表、大廈業主及管理公司代表更為了解當中內容,街坊總會大廈工作委員會和大廈管理資源中心,邀請房屋局代表到場向與會者講解諮詢文本內容,聆聽大家意見,並由此可能產生的連鎖問題展開討論,座談會由街坊總會大廈工作委員會主任黃祖添主持;婦聯副理事長兼立法會議員黃潔貞,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主任秦昶,房屋局鄭錫林代副局長、樓宇管理廳胡俊華廳長、法律事務處任利凌處長等參加討論。

黃祖添表示,近期坊間正熱烈討論有關管理公司發牌制度,連同早前討論的保安及清潔人員最低工資制度,現時展開研究亦是合適的時機。但問題在於,由於現時的樓宇管理法律制度仍未完善,一廈兩管問題仍未能有效解決,加上有關於分層建築物保安人員持證上崗職業法律制度仍未出台,討論管理公司發牌制度,除拉動大廈管理費的調升外,管理員的服務素質又如何確保提高?故此,唯有將管理公司發牌制度、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以及分層所有權共同部份管理法律制度共同推出,才能有效解決管理糾紛,只有一環扣一環地落實,才能保証小業主的權益不受損害。

出席諮詢場合的與會者結合了自身情況,反映各種管理公司發牌制度所帶來的影響。有與會者反映,由於《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諮詢文本中有提及技術主管,但無提及管理公司在管理大廈時需要多少個技術主管協助管理,如一間管理公司同時管理多幢大廈時,是否只有由一個技術主管管理多幢大廈?技術主管是否需要向大廈管委會報告?還是只向管理公司報告就可以?管理公司因應新的法律制度,要額外聘請技術主管、會計等專業人員,管理公司會否順應情況而趁機調升管理費?諮詢文本中有提及管理公司必須提供財政報告,但管委會成員或大廈業主如何識別財政報告的真偽,財政報告有沒有法律規定管理公司於什麼時候向管委會公佈?如管理公司故意拖延公佈財政報告,房屋局可否對管理公司作出處罰;諮詢文本中亦有提及管理委員會必須與管理公司簽署管理合同,但無明確要加入強制條款,因應房屋局樓宇管理仲裁中心仍未受理任何個案,建議在諮詢文本中關於管理合同的規定,加入雙方強制仲裁條款,以便處理樓宇管理糾紛。另外,一些自管大廈的管委員會代表反映,管委會是否需要按照諮詢文本規定,聘請技術主管為大廈提供管理服務;此外,自管大廈現時需受到《民法典》監管,但是,當自管大廈管委會為自行聘請的保安、清潔人員購買社保、勞工保險,甚至開立銀行帳戶時,相關部門或機構往往會拒絕相關訴求,房屋局現時又有否辦法協助自管大廈的管委會解決眼前問題。

鄭錫林就業主代表的提問回應,據現時資料顯示,全澳約有三百多名經過勞工事務局培訓的技術主管,無論在法律生效前後,房屋局都會與勞工事務局多加合作,培訓更多技術主管以應付日後所需。關於管理公司公佈財政報告,現時《民法典》有規定每年第一季度要召開業主大會,向全體大廈業主公佈過去一年的財政報告,至於鑑定當中真偽,管委會代表或業主可透過專業的核數人員鑑定真偽;此外,現時房屋局正與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加強聯繫,就修改《分層所有權共同部份管理法律制度》加強溝通和合作,當修法完成後,相信可以解決自管大廈現時所遇到的一廈兩管或管委會的法人地位問題。另外,在諮詢文本中有強制要求管委會和管理公司簽署管理合同的規定,當中更會考慮加入強制仲裁條款,以便透過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解決大廈管理問題。房屋局最後亦補充,在諮詢期後一百八十天內會製作諮詢報告,並製作法律文本供行政會及立法會決議是否立法通過。房屋局了解當前的大廈管理問題日趨嚴峻,日後會透過修法,以及加大資源,協助各區大廈解決樓宇管理糾紛。

參加本次座談討論的有二十多幢大廈業主代表,包括民安新村、利嘉閣、利年閣、利華閣、新益花園、幸運閣、媽閣公務員大廈、富寶花園、華仁中心、中裕花園、香林新邨、杏花新邨、雅廉花園、海南花園、威翠花園、運順新邨、恆德大廈、多寶花園、海景園、永寶閣、幸運閣A座、越秀花園、海濱花園、友輝大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