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提起「打官司」,相信大家第一時間想起的便是法院。法院是唯一有權行使審判職能的機關,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好姨:睇電視我就識有「開封府」,但係澳門有咩法院我真係唔多識……
祖男:阿姨……「包青天」呢套劇我就無睇過,但同律師有關嘅劇我就睇唔少,不過都係香港拍嘅劇集,同澳門嘅情況應該唔同喎!
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法院的種類分別為第一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終審法院。當中「第一審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和「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稅務及海關訴訟的法院;至於初級法院,按照法律規定,除法定必須由特定法院(如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會交由初級法院管轄。在審理案件時,初級法院會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通常由一名法官組成的獨任庭審理案件。如須組成合議庭時,則由主持審判的合議庭主席、負責卷宗的法官、另一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共同審理案件。
初級法院由以下法庭組成,分別是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各個法庭各有不同的管轄權:例如刑事起訴法庭,管轄權包括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又例如,剛於去年(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六日開始投入運作的兩個專門法庭,「勞動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當中「勞動法庭」的管轄權包括有審判適用《勞動訴訟法典》的、由勞動法律關係而生的民事及輕微違反的訴訟、附隨事項及問題;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則負責準備及審判經法院裁定的分產訴訟及離婚訴訟,向配偶、前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或已解除親權的子女提供扶養的訴訟及執行程序,對母親身份及推定父親身份提出爭執的訴訟等,各有不同的管轄權。
好姨:果個衰人,借咗我個仔D錢又唔還,依家仲抵賴話無借過……
祖男:借咗人錢梗係要還㗎啦,佢唔還就去法院告佢囉!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設立,目的是為促使市民爭取以法律途徑解決小額錢債的糾紛,使市民的權益獲得一個更便捷的訴訟程序保護。按照《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管轄權範圍,是「審判根據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他管轄權」。具體來說,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只會受理利益值(涉案金額)不高於澳門幣五萬元,且屬於「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的訴訟(例如現金借貸糾紛,欠繳管理費、維修費),或因「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的訴訟(例如購物時貨不對辦要求退款)。
祖男:真係頭痕喇,我屋企個天花板漏水,攪到個入牆櫃又霉又爛唔換唔得,樓上個業主又話唔關佢事唔肯認數,我都諗住去法院告佢,要佢賠償!
好姨:嘩,去法院告佢,咁使唔使搵律師㗎?
就以樓宇的滲漏水問題為例,假如大廈有單位裝修時,因排水接駁位沒有適當安裝好,導致滲漏水情況出現,使樓下單位牆身油漆剝落、入牆櫃發霉,而樓上單位業主又拒絕支付維修費,這時樓下單位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作追討。假如維修費的金額不超過五萬元時,可向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提起訴訟。
有關「輕微案件訴訟程序」可以不用聘請律師,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狀可自行書寫或以表格遞交。若提出書面證據,例如照片、檢測報告、維修費單據等,應將文件附於起訴狀一併提交;若提出證人時,應在起訴狀內指出證人的身份資料。有關起訴狀表格可於初級法院辦事處索取,又或於澳門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三條、《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A,以及《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五條至一二九七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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