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羅永德就何潤生議員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現行街市管理法規是沿用一九六0年制定的《市立市場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市場之攤位祇限由正式承租人或其僱傭人員使用,以售賣申請許可之糧食。有關條例已清晰及明確說明,街市攤位承租人是可聘用僱員或協助者協助經營。同時,根據一九八九年修改的《市立市場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全部或部份轉租。因此,倘有街市攤位承租人轉租或分租攤位,本署將會調查,收集證據後將依法對有關攤販提起解除與其攤位租賃合約之程序。過去,曾有街市攤位承租人因違反上述條例而被本署收回攤位。
二、街市攤檔承租人與民政總署之間,是攤位租賃合同關係;而在公共街道和熟食中心之小販,則是民政總署根據《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第一條(目的)之規定,發出手販准照予以經營。
根據《澳門市小販、手工藝者及收賣舊貨者市政條例》第二條(行業定義)第四款和第五款之規定,小販攤檔必須由小販准照持牌人直接經營業務,否則牌照將被取銷;倘持牌人因故不能視事,特別因患病或不在本地區時,若經適當證明,獲得預先許可者,得由直系親屬或直至第四親等旁系親屬經營該業務。有關條例已清晰及明確規範小販攤檔必須由小販准照持有人直接及親身經營小販業務。因此,倘有小販違反上述規定,本署將依法對有關小販提起取銷小販准照之程序。
本署年前已著手對《街市管理條例》和《小販規章》作出草擬修改,亦曾諮詢相關業界,當中主要內容包括:整合過去兩個市政機構關於管理街市和小販的法例、就街市攤位租賃設立租賃年期、修改小販攤位擺放於公共街道的條件等。考慮到近年社會針對鮮活食品價格與市場管理關係之意見,以及配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的全面檢討,本署須對當中部份條文作進一步調整及完善,以切合當今社會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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