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活習慣的改變,噪音問題已成為本澳主要環境污染問題之一。而為了進一步保障居民的健康、作息環境以及落實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特區政府持續推進相關環境法規的立法工作,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已於八月十三日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於八月二十五日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並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正式生效。當中主要針對七類噪音源進行規管。
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的設備
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根據法律規定,不得進行任何打樁工程。在上述時段外進行的打樁工程噪音亦不得超出二十分鐘等效連續聲級八十五分貝的標準,並同時全面禁止使用傳統撞擊式柴油錘、氣動錘及蒸氣錘打樁機。此外,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的晚上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在距離住宅樓宇或醫院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使用流動或固定的機械設備進行土木建築工作。
有關打樁工程的施工,需預先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相關工程准照。在發出准照前,土地工務運輸局應要求環境保護局就施工方案發表具約束力的意見。如工程遇到受地質條件限制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而需取得例外許可的情況,則須按法律所訂定的機制申請。違反上述規定,可被罰款最高二十萬元。
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
法律規定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內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例如在住所內使用樂器或視聽設備、聚會嬉戲活動、打麻將等所產生的噪音),以及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
為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作息,法律收緊了在住宅樓宇中可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之時間,規定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其他內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七條。(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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