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教育暨青年局消息: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對「公開未送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名單及其認別資料」所提出的聲明異議,非高等教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下:
鑑於「澳門課程研究會」及「澳門公職教育協會」均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提出的聲明異議,未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所公開教育界法人名單及其認別資料的錯誤或遺漏為依據,非高等教育委員會決定駁回有關聲明異議。
根據現行《選民登記法》第三十條第五款,並經適當配合後,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可於公開本決定後五日內,對上述決定提起司法上訴。
如欲查詢更多資訊,可瀏覽教青局網頁www.dsej.gov.mo或與教青局陳伺彥小姐聯絡,電話:八三九七二七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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