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麥端表示:有傳媒報道:「近年毒品犯罪屢禁不止,政府跨部門專責小組正檢討《禁毒法》執行五年以來的成效。檢察長何超明認為,教唆犯罪、毒品數量較大等罪行有需要提高刑罰,同時要加重懲處涉及有組織的毒品犯罪。何超明又強調澳門作為開放的城市,要特別注意新型毒品犯罪,建議每三年檢討《禁毒法》,才能及時打擊新型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危害社會至深,他亦曾於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就毒品禍害社區的現實和執法情況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其中問題如下:
一.傳媒報道指出:「去年販毒運毒罪案達二百三十一宗,較前年大幅上升逾八成;吸毒案件有三百二十五宗,亦較前年上升近兩成。」況且到目前為止,毒禍的數字不降反升,證明預防的機制已經失效,請問行政當局有否對相關的解決措施進行檢討和績效評估?同時又會否「加重相關刑罰」,藉以法律與相關措施雙管齊下,達至有效打擊毒品犯罪的行為?
二.專家學者指出對於行政當局上述制定一系列的措施解決毒禍的問題上未能得到彰顯。質疑是否刑罰判得過輕,還是法律本身有缺失?抑或所制定的預防措施出現問題?
隨後,於今年七月二日收到行政當局就上述書面質詢的問題作出回覆中指出:「為了更好地執法及使執法工作能夠發揮相關刑事法律的最大成效,警方除了準確理解法律的精神、制定執法指引以嚴格規範執法之外,也會適時評估法律的執行成效,研判法律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不足,並在適當的時機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同時配合有關部門的立法工作。」
就上述的回覆而言,行政當局尚未就本人所提出的問題作出完全而清晰的回應。如今,檢察長何超明亦建議當局,有需要提高刑罰,同時要加重懲處涉及有組織的毒品犯罪,並且每三年檢討《禁毒法》,才能及時打擊新型毒品犯罪。那麼就毒禍的問題,行政當局又會否採納此建議,執行相關可行的措施及時打擊新型毒品犯罪呢?
故此,提出以下書面質詢:
一.行政當局在回覆今年六月二十六日的書面質詢中指出:「為了更好地執法及使執法工作能夠發揮相關刑事法律的最大成效,警方除了準確理解法律的精神、制定執法指引以嚴格規範執法之外,也會適時評估法律的執行成效,研判法律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不足,並在適當的時機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同時配合有關部門的立法工作。」請問行政當局,對於回覆中所指的「適當的時機」是如何定義的呢?但專家學者及市民認為行政當局所回覆的「適當的時機」的意思就是不肯面對承擔及逃避責任的掩飾之詞,因為目前檢察長都認為要修法,但仍未見行政當局有何行動去修法,提高毒品犯罪的刑罰,請問行政當局對此有何回應?
二.社會、專家學者及檢察長均指出現時打擊毒品犯罪的刑罰存在過輕的判處,為此,再一次問行政當局會否修法提高刑法,打擊有組織的毒品犯罪,同時亦要定期檢討相關可行的措施,及時打擊新型毒品犯罪。請問行政當局會否接納各方建議進行修法?如果相關建議不被採納執行的話,行政當局又有何更切實的措施打擊毒品犯罪?請詳細解釋及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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