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李靜儀表示,今年六月份曾就「外僱投訴獲發藍咭(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卻未被安排來澳工作且未獲發工資」一事提出書面質詢,獲人力資源辦公室回覆:「在今年上半年,勞工事務局共接獲十七宗建築外僱投訴停工的個案,倘證實有關個案存在違例行為,除該局會依法處理外,尚會因應情況向人資辦或治安警察局作出通知和轉介。」卻沒有透露對相關公司有何懲處。
日前,她再收到類似投訴。多名外僱七月中旬以建築工人的身份獲批准來澳工作,藍咭有效期至本年十二月底。來澳後,遲遲未獲安排工作,亦沒有收到任何酬勞或補償。員工在八月底才獲安排工作,但當時僱主要求他們需簽署多份勞動合約及聲明書,當中包括無薪假的申請書,自願聲明將僱傭關係生效日期延遲一個多月,寫明「這是本人自己的決定不與僱主開始僱傭關係,所以同意並明白在僱傭關係生效日期之前沒有任何工資和沒有任何補償。」該批僱員曾就此向僱主追討等待期間的四十天「人工」。可惜僱主稱曾經諮詢勞工局,沒有安排工作則毋須支付薪金。
由此可見,有關聲明書並非自願的情況下簽署,根本是有關公司刻意規避法律,企圖以此方式逃避支付薪酬責任的剝削行為。
作為填補本地人力不足而輸入的外僱,理論上「是有份工等住佢」,不可能沒有工作安排;而且,外地僱員是基於勞動合約來澳工作,期間受合約規定只能接受相關僱主的支配,因此無論僱主實質有否安排工作,皆有責任依期發放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本澳目前的發展確實需要外僱補充勞動力,但外勞額多到「用唔完」、外勞容易被剝削、違法企業得以逍遙法外等情況持續存在,只會讓本地人更加不受重用,最終受害的全部是本地工人。近期同類個案陸續發生,實應引起當局的警惕和重視。
為此,李靜儀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勞工事務局能否向社會明晰,僱主申請外僱來澳卻不安排工作且不發工資的行為已屬違法?為免對本地僱員形成不公平競爭、損害本地人優先就業權利,當局會如何遏止有關剝削行為?
二、法律規定,只有本地人力不足才可以批准聘用外僱,但僱主申請外僱之後卻不安排工作,顯然已經違反了規定,甚或存在虛假聲明情況。當局今年上半年已接獲十七宗建築外僱投訴停工的個案,到底有否徹查原因?
三、除勞工事務局應該依法對「不安排外僱工作且不發工資」這類個案作出跟進外,當局曾否對有上述這類停工行為的公司作出處罰?當中是否包括提早終止有關公司的外僱許可、限制其作出新的申請,甚至出台具阻嚇性的措施,以糾正濫批外僱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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