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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律絮論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2014-11-07 00:00

澳門獨特的文化氛圍,蘊含著四百多年來中西文化交流碰撞的歷史軌跡,同時亦使本澳擁有豐富多樣的珍貴文化遺產,具有深厚的藝術、建築、歷史等文化價值與內涵。保護文化遺產不僅是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重要基石,同時也是發展文化旅遊,實現經濟發展適度多元的基本保障。

為保護文化遺產,必需考慮城市建設、政府政策及公眾參與等因素,並以立法方式明確規範下來。根據早前通過的第十一/二零一三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當中訂定了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確立了文化遺產的定義及保護範圍、評定程序及標準等內容。法律已經於今年(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澳門歷史城區」於二零零五年成功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為遵守國際公約及相關要求,規範其保護及管理工作,履行國際承諾,實現其有效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特區政府亦將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完善制度建設、規範及優化「澳門歷史城區」現有的日常管理工作,延續特色和傳承文化,充分合理運用其文化價值,推動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內容的制定,以體現遺產資源價值為優先考慮,並符合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的要求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提及的平衡、機構協調、預防及參與等原則。並以《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為基準,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景觀管理監督。尤其注重街道風貌、景觀視廊等方面的規定。保護具文化價值的景觀視廊、街道及開敞空間的風貌,適當控制視廊範圍的建築高度,限制廣告招牌的數量、尺寸和安裝位置等,尊重建築的設計,避免破壞或遮擋建築的特色元素,以構建整體和諧協調的街道景觀。

(二)建築限制條件。從建築的高度、體量、樣式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方面保護已評定的不動產的原真性和整體性,另一方面確保緩衝區內一般建築對文物建築的尊重,以及城區整體風貌的協調,延續歷史空間特徵及氛圍。

(三)城市肌理的維護措施及改造限制。致力維持具城區肌理特徵的道路之走向及寬度,保護重要開敞空間節點(如前地)的形態及其與街巷的連接關係,尊重城區的空間形態和特徵。

(四)建築修復準則。確保對文物建築的修復符合原真性、完整性、可識別性、可讀性、最少干預及環境協調等原則,滿足使用的安全性及可持續發展,並防止建築物狀況的惡化。

上述內容務求透過特定的措施,致力保護及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原真性及完整性,協調歷史城區空間形態和景觀的整體性,保護其海港城市及中外文化交融的空間要素之體現。同時,在管理層面上,對歷史城區內的變化保持警覺,並且及時做出反應,完善日常管理,以有效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特色、傳承文化,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保護「澳門歷史城區」,需要全澳市民共同參與,文化局現正進行《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的公開諮詢,諮詢期為六十日,並於十二月八日結束,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集思廣益,明確計劃的路向,使計劃能更貼合城區的保護及管理需要,歡迎市民積極發表意見。

有關諮詢文本可於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塔石藝文館、文化局轄下的公共圖書館、政府資訊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索取,或於網址www.macauheritage.net/survey/manage2014下載。市民可於十二月八日或之前填寫文本後頁的意見收集表,以郵寄(地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電郵(mpopinion@icm.gov.mo)或傳真(二八三六六八三六)方式提交,亦可於上述網址填寫意見表,發表寶貴意見。如有疑問,可於辦公時間致電文化局2836-6866查詢。

有關《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其他內容,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十一/二零一三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五十至五十七條,以及《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框架諮詢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