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出《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當中,建議新增四種情況列入屬法定的工作意外範圍,若有工傷可獲得勞工保險賠償;包括:在八號風球期間,僱員上或下班的前後各兩小時內,在直接往返住所和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以及僱主許可下在非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等情況。當局指,法案是旨在擴大對僱員保障。
現時在八號風球期間上下班途中若發生意外,勞工保險並沒有將此視作工傷意外而給予賠償。當局指,今次修法是旨在擴大對僱員保障。而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
行政會已完成對該法案討論。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偕同勞工局副局長丁雅勤和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員潘志輝,向傳媒介紹法案修改內容。梁慶庭表示,原法律將工作意外的五種情況,現在增加到九種情況,擴大了範疇。而政府今次修法是為加強保障勞工在發生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時的權利,以及改善損害彌補制度的效率。
法案新增及明晰屬工作意外的情況包括:勞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意外;勞工在僱主許可下,乘搭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的非屬公共交通網絡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勞工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或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以及勞工參加某類培訓活動、進行緊急醫療護理或採取保護他人或保護僱主財產的措施等情況,並將以上情況所受之侵害或所患之疾病,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後果。
法案規定,勞工因懸掛相等於八號或以上的熱帶氣旋信號的情況下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的途中發生的意外,排除於不給予彌補權中不可抗力之情況。同時,法案也規定,如僱主豁免勞工在熱帶氣旋信號懸掛的情況下工作,則無須就該情況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法案建議明確規定責任實體履行給付的期間,即負有彌補責任的僱主或獲僱主透過保險合同轉移彌補責任的保險人自取得有關特定給付的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向受害人支付一次工作意外或職業病所引致的特定給付。暫時無能力的損害賠償方面,責任實體須自取得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之日起,每十五日計算一次並支付予受害人損害賠償的給付。
法案還建議,修訂僱主向勞工事務局通知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期間,如在工作地點發生且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非屬上述情況的工作意外,應自意外發生起或自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作通知;在工作地點發生的所有職業病個案,不論職業病所引致的後果為何,應自診斷出職業病當日起或自獲悉有職業病起二十四小時內作通知。
另外,政府今次修法,並沒有處理僱員在工作場所「被迫」吸二手煙而引致職業病問題,但這對在賭場工作僱員的保障尤為重要。勞工局副局長丁雅勤回應指,當局會適時研究是否將二手煙納入職業病問題。
據網媒《論盡媒體》引述「博彩最前線」秘書長周銹芳表示,歡迎政府修法,加強員工在颱風天上班的安全保障,但對二手煙遲遲未納入職業病感到失望,指出煙害對員工健康的影響仍然很大。她促請政府在明年落實賭場全面禁煙,以保障員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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