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目前,全球已有超過一百八十個國家成為締約國,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至於在澳門,《公約》早在回歸前已經適用,且於回歸後仍然繼續適用。
《公約》是一部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它的核心內容在於促進男女權利平等、消除對婦女歧視。按照《公約》第一條的規定,對婦女的歧視,是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例如,如果有的地方限制女性不能上學、不能出外工作等,這就是對女性的歧視。為此,《公約》肯定了平等的原則,並明確要求締約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和進步。
俗語說:婦女能頂半邊天,可見婦女在社會的地會相當重要。不過,有些國家或地方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仍不足夠。所以,普遍國家仍朝着實現兩性平等的目標而努力。要實現男女平等,除有賴女性自身的努力及社會的支持外,法律的保障也很重要。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維護女性權益的規定,例如《公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勞動關係法》等。
《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的根本大法,對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作出明確保障,例如《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此外,《基本法》更明確表示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區的保障。
落實到具體事務方面,在很多方面諸如勞動和就業等也有體現男女平等。根據《勞動關係法》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例如在招聘過程中,不能以性別作為考慮因素;男性與女性享有相同的晉升機會等。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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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二十五及三十八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第六及五十四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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