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份法例,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一/二0一五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大專學生學習用品津貼。該行政法規訂定於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向修讀高等教育課程的學生發放一次性學習用品津貼的應遵規定及程序。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為澳門幣三千元。因應情況,下列期間視為二零一四/二零一五學年:一)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二)二零一五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並註冊修讀下列課程的學生,為學習用品津貼的受惠人,包括澳門特區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或澳門特區以外地方經所屬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認可的公立或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所開辦的,頒授學位或學習期不少於兩學年的高等教育課程。
管理學習用品津貼,屬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職權,其核實和評定學生登記,以及統籌有關津貼的發放程序。發放學習用品津貼,取決於學生是否已登記;登記時,須填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提供的表格,又或該辦公室在互聯網頁以電子方式提供的表格。有關登記須自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期間為之。
第二0/二0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漁船支付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該批示規定,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第一三/二0一五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學術研究獎學金規章》。該規章制定文化局學術研究獎學金的規範。獎學金的宗旨是為鼓勵開展關於澳門文化及澳門與中外交流具有原創性的學術研究。具有博士學位、並證明具有學術研究經驗的本澳或外地人士,具有豐富的研究經驗、並已取得公認學術成果的本澳或外地人士可申請該獎學金。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名額由文化局根據甄選委員會的意見決定。獎學金的金額分為澳門幣二十八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甄選委員會根據申請者的學術資歷及申報計劃的內容作出建議,由文化局決定發放的金額。文化局每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接受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的研究計劃須符合上述的宗旨,且未獲其他學術研究資助。(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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