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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傷及職業病法案近尾聲

2015-02-06 00:00

◎ 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右二)列席一常會會議,接納委員會對修改工傷賠償法案多項建議。

◎ 立法會一常會主席關翠杏。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細則討論《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接近聲尾,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昨形容法案及原法律「幾個結已解開」;當中尤其保險公司對工傷意外僱員的「履行賠償責任」期間若出現爭議,政府代表接受委員會處理方法的建議,靈活運用現有機制的「會診委員會」作出判斷,避免長期以來往往拖延幾年才透過司法訴訟程序作裁決,希望藉此對僱員及時獲得支援的保障和符合原有的工作意外補償制度法律的立法精神;另外,對多年未調整的因工作意外到私人診所就診的二百七十元保險報銷賠償上限,政府代表又接納委員會意見將作出調升等。

關翠杏表示,由於法案的幾個結解開了,對法案的核心問題委員會與政府沒有爭議,如果審議法案工作順利,相信下次會議後政府就可以重整文本,再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文本。她並希望,能夠盡快完成這修改法案的細則審議,以可在今年颱風季節前生效,令到需在八號及以上風球上班僱員得到強制性保險的保障。

在現行工作意外補償制度法律其中較大爭議是保險公司「履賠」問題,關翠杏表示,現行法律立法原意是保障僱員受傷期間得到支援,包括生活費和醫療費,以及最後因傷殘所作出賠償,以至死亡賠償。然而,在治療康復期間,有部分案件反映是相關僱員卻得不到應得賠償。當中,按照法律規定,在每十五日相關保險公司需向受害人支付三分之二工資及醫療費用,但當一旦出現爭議,譬如保險公司認為受傷是否工傷,或保險公司經過支付費用一段時間後,有懷疑僱員應否繼續治療而停止每十五日應有的支付。而這情況一般是出現在傷勢相對較嚴重僱員,他們要治療一兩百甚至幾百日的個案卻是得不到即時解決。

關翠杏質疑,在「履賠」過程出現爭議時,為何可以任由保險公司停下來暫不作賠償,「最終要等該僱員完成治療已經是兩三年時間,然後透過法院審理作出裁決。這個是違反此法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使到僱員受傷害期間能夠及時得到支援這個精神。」

委員會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了一個機制是,當保險公司對相關支付有質疑、有爭議時,政府設立會診委員會(原法律是在進入司法程序時才設立的)。委員會建議靈活處理,在任何階段出現爭議時,就應設立會診委員會。

另外,按照現行制度會診委員會的第三方醫生需得到雙方同意,但往往難以協調,拖延審理爭議事件以至令到受害人需等待較長時間才得賠償。政府代表已同意修改條款,日後由政府委派專業人士出任第三方醫生,減少爭議。

昨日會議討論對醫療診所定義,由於法案有新表述,故議員擔心僱員原有保障權利會否受影響?關翠杏引述政府代表指對僱員原有保障權利沒有影響,也不會收窄僱員獲得賠償的條件。

政府又解說,在包括公立和私立醫院治療的醫藥費可向保險公司全報銷,而這醫院包括:公立醫院及私人醫院的鏡湖、科大及泰福馬瀧日間醫院。至於在私人醫生和一般診所(即只看門診的)報銷上限為二百七十元,超出病者自付。關翠杏指出,過往上限已多年沒調整,但按法律規定,每年對這費用定額需調整。政府代表承諾回去跟行政長官商討,對這項醫療費用的門診上限作出調整。

政府今次修法主要在八號及以上風球需上班僱員,僱主須為僱員強制性購買在往返途中的意外保險,原來強制性保險增加百分之零點四附加費,現政府與保險公司商討後調低至百分之零點三,以及僱員無論以任何出行方式也受保。

不過,在正常天氣下的非強制性保險,法例就仍規定對非以公司車上下班的僱員在途中是不受保。委員會指出為何只有公司提供車輛的僱員才受保,但步行或自駕車的僱員不受保,政府需探討立法公平性。關翠杏引述政府表示,已同保險公司商討擴大受保範圍,現在正做精算報告,才能確定保費需調整多少。下次會議,政府會提與保險公司商討後的保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