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在本澳,飼養主人要棄置狗隻,需向民署繳付七天合共七百元的行政費用,未來在《動物保護法》生效後應否再徵收此項費用呢?負責審議動保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對此有不同看法。當中認同主人需繳付費用的看法是,飼養主人理應承擔應有義務,付款規定有助強化主人的責任感;但認為無需繳費的理由是,擔心更多主人因為不願支付費用而棄置街上,卻由此引發社區有更多流浪狗隻。就此,在應否收費議題上,政府目前尚未有明確取態。
一常會昨與政府代表繼續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主要涉及技術問題。其中,第二十一條有關對死亡動物的屍體需交民署處理的條款,委員會和政府達成共識將會刪除,因為在現行公共衛生總規章已有規範,故無需在法律層面上再作規定。
委員會較多討論是第二十條針對「未能飼養或無法轉移動物的處理程序」,當中規定飼養主人若棄養動物時,需交市政狗房並繳交七天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條文只提及動物,但是現時民署只收取處理犬隻的費用,對其他動物就無需收費,加上現行的公共衛生總規章已有相關處理規定,委員會認為無必要加入法案或單獨條款方式處理。對此,政府將考慮以併入或調整法案其他條文的方式處理;此外,修訂條款寫法,取消以七天的膳食及住宿費用的表述,改為收取一次過處理動物的行政處理費用。至於,委員會內對應否收費有不同看法,政府目前尚未有明確取態。
另外,法案第二十二條對帶同犬隻出入公共地方的規範,包括需有安全措施,以免影響其他人等。委員會認為應擴大範圍至所有動物,以及建議或將該條款併入第九條「飼主的責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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