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鄒惠儀就有關福隆新街新華大旅店的消息作出澄清及更正如下:
「 鄒惠儀(CHAU VAII),為位於福隆新街之新華大旅店擁有人,本人已閱讀,貴報於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刊登的新聞,依據第七/九0/M號法律「出版法」第二十條,欲澄清及更正如下:
一、上述新聞所提及終審院之判決尚未轉為確定,意即在此刻它不是一個確定及終局的判決,不應由法院、傳媒分別向公眾發佈;
二、無論如何,必須指出上述已由終審法院作出之司法卷宗:
i.是一個保全程序,其主案仍處於初級法院之爭訟程序階段中;
ii.其標的並不是新華大旅店,而是福隆新街六十五號地下;
iii.其並不是由新華大旅店入稟,而是及只是由上述旅店擁有人入稟;
iv.其目的不是以司法確認任何不動產所有業權,亦不是取得時效之事宜,實際的取得時效已於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入稟,目前仍處於傳喚階段;
v.其目的僅針對暴力侵奪上述旅店擁有人對福隆新街六十五號地下之佔有,導致上述旅店擁有人之佔有因此遭受侵害要作出的必需措施-佔有之保護(Defesa da Po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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