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曾任市議員和現任民署諮詢委的街總會長梁慶球表示,《基本法》中有專門條文闡述「市政機構」,施政方針「研究設立市政機構」是循依《基本法》精神,如何體現民意代表,可考慮民署諮委和三個分區社諮委合併改組。相關問題探討應盡量聽取民意。
在回歸前曾任澳門市政議員、回歸後又任民署諮委的 梁慶球昨日接受訪問時表示,當年的市政廳屬於政權機構,即相當於市政府。但《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又成立非政權性質的「市政機構」,附件還在「選委會裡規定了必須有「市政機構代表」。然回歸後兩年成立了民政總署取消了市政機構,許多年輕人發現《基本法》中的「市政機構」不存在,經常產生質疑,到底誰衝擊《澳門基本法》?到底甚麼人才是「市政機構代表」?此一問題不理順,很難向年輕一代作出交代。
他指出,今次施政報告明文規定要「研究設立市政機構」問題,應該說既符合基本法精神,也符合民意。
梁慶球認為,研究過程應注意三個問題:一是非政權性質,如何使未來的「市政機構」成為非政權性質的實體,此是關鍵之一;二是如何行使基本法規定的「就文化、環境等提供意見」的機構,又如何轉呈相關職能部門作處理及回應民眾?三是何謂「市政機構代表」,假如有成立「市政局」,局長也非民意代表,如何真正體現「民意代表」,應深入研究。
他建議,也要考慮將現時民署諮詢委員會和三個社區諮詢委員會合併改組的問題,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代表民意。
梁慶球建議借鑑非政權性質的「香港區議會」經驗的模式,考慮作為未來「市政機構」設立的具體事項,理順「民意代表」之事。
據了解,當年撤消市政廳,民間就有不少異議,但當時行政法務司一意孤行,以致出現第四屆政府才能考慮如何循依基本法相關規定及精神的「市政機構」的設立問題。
坊間有意見稱,澳門「民署」是名不副實。此外,將市政廳大樓易名為「民政總署」,還犯涉嫌下損害「世界文化遺產」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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