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特區政府提出檢討《經濟房屋法》的具體建議,並於今日起諮詢公眾2個月,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凝聚共識,希望社會就公共房屋政策,以及經濟房屋制度和社會房屋制度進行討論及發表意見,主要內容共有以下十二項:
一、公共房屋應該如何定位?公共房屋應主要解決居民哪方面的訴求?
二、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在公共房屋制度中應該如何定位?應各自照顧哪些階層的居民的訴求?
三、公共房屋的土地資源應該如何分配?應否改變現行“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公共房屋政策?
四、應該如何確保公共房屋資源的規劃、分配和便用遵守公平、合理及有效的原則?
五、可否在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之外創設新的公共房屋種類?應該如何定位?
六、應該如何完善經濟房屋的申請制度,確保經濟房屋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
七、應否恢復原有的經濟房屋申請的“評分排序”制度?應該如何訂定排序的評分標準?
八、可否定期展開經濟房屋的申請並設立輪候名單及輪候期?應否考慮經濟房屋的供應量及對社會房屋政策的影響?
九、應否取消經濟房屋申請者收入下限的資格限制?如何解決低於申請經濟房屋的收入下限但高於申請社會房屋的資產上限的申請者的問題?
十、應該如何加強經濟房屋使用監管,確保經濟房屋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
十一、應否規定只能將經濟房屋出售給房屋局或經濟房屋的申請人,不能流入私人房地產市場?
十二、應否取消轉讓經濟房屋時的補價制度,以免令經濟房失去資產增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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