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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法修改五建議

2014-07-20 04:51
【特訊】政府計劃全面檢討《經濟房屋法》,並先行對部分內容修改及完善,包括修改先審查後抽籤制度,變為先分組抽籤後審查;保留已遞交的申請資料;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增加申請資格的例外許可及規定申請者居澳不少於183日。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有關修改以不影響目前已購買或申請了經屋的居民合法權益,以及不影響下一階段經屋制度及公共房屋政策的整體檢討為前提。
張永春表示,雖然《經濟房屋法》的全面檢討工作,將在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凝聚社會共識的基礎上稍後展開,但該法實施已近三年時間,目前具備條件對部分內容先行修改及完善,以便能夠及時解決當前出現的問題。是次建議修改的內容主要是集合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經濟房屋申請者提出的訴求,以及政府職能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有關修改是以不影響目前已購買或申請了經濟房屋的居民的合法權益,以及不影響下一階段經濟房屋制度和公共房屋政策的整體檢討為前提。
張永春表示,政府對現行《經濟房屋法》的修改建議有五點:一、修改先審查後抽籤制度,變為先分組抽籤後審查;允許房屋局對有關的申請作初步審查,在申請資料清晰齊備的前提下先進行分組抽籤,對中籤的申請者再進行申請資格和所遞交資料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的全面審查和核實。張永春相信將有效縮短申請審查工作時間,同時避免行政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二、保留已遞交的申請資料;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規定每次經屋申請的未中籤者已提交的申請資料,可以保留為後續申請之用,當資料內容有變更時,才需在新的申請開始前作出補充或更新,避免市民重複申請、政府重複審查的情況。張永春強調,有關修改建議只是行政工作方面的調整,並非恢復原有“評分排序”制度。
三、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建議因應供申請經濟房屋的數量而公平、合理地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令到將來再次展開經濟房屋的申請時,“非核心家團”或個人申請者也有抽籤“上樓”的機會,回應社會上不同家團及年齡層的訴求,體現公共房屋資源分配的公平、合理原則。此外,又建議規定3人以上的家團,只可選擇2房廳或3房廳單位,避免出現五口之家申請T1戶型的現象,糾正資源錯配的情況。至於分配比例的訂定,張永春表示,政府持開放態度,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增加申請資格的例外許可,當申請者因繼承原因而擁有不動產的權益不足以解決其居住問題時,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維持其經濟房屋申請者的資格。
五、規定申請者居澳不少於183日;建議對所申請的經濟房屋是否用作平時居住進行審查,具體的方式可參照其他現行法律制度的規定,要求經濟房屋的申請者在提出申請之日前的一年內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不少於183日,但應對暫時赴外地求學、工作、就醫或其有他合理原因的情況作出例外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