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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家暴法立法進度

2014-09-16 05:14
家暴法的立法進展緩慢,自2011年向社會公開諮詢之後,歷經三年多時間,始終未能訂立打擊家暴法律,社會對此頗多意見,質疑有關機構「科學施政」水平低下,涉嫌行政不作為,期望當局能早日訂立家暴法,保障家暴受害人權益,彰顯社會公義。鑑於法案文本「和諧」味道深厚,社會意見亦在「公罪」與「半公罪」方面爭執不下,有關當局則力主和諧,2012年的新文本甚至去掉「打擊」二字,有官員展現其「和稀泥」手法,並向公眾廣而告之,過往曾為彰顯自身政績,甚至不惜教路受害人忍氣吞聲,嚴重影響了特區政府官員形象。打擊家暴須引入依法施政概念,首要須清除相關機構個別官員的法盲觀念,不能因維護和諧需要,漠視受害人遭受家暴侵襲。
社會質疑家暴法文本有問題,認為有關當局為立法而立法,較大篇幅抄襲《刑法典》。家暴法法理基礎源自《刑法典》,家暴法是屬於一項刑事法律的修改,將《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六條(虐待未成年人、無能力之人或配偶或使其勞累)第二款所載的「虐偶情況」獨立出來定為「家庭暴力犯罪」。縱觀家暴法文本,全無新意,不但通篇複製《刑法典》,更前後自相矛盾,錯誤百出。文本中有關「家人」的定義,就包括有六大類,不單指配偶,更追溯至三代血親,甚至包括前妻或前夫及其三代血親、前男女朋友及其三代血親、被撫養人等,法律涵蓋的目標顯然自相矛盾。
文本對家暴犯罪行為的定義,包括有,施暴者傷害對方的身體或健康,並舉例施暴者用暴力手段把手骨打斷。不論是否家人,現時假若有人將他人的手骨打斷,《刑法典》定義為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家暴法羅列並重複《刑法典》的條文不只此條,包括剝奪自由、性侵犯、身體虐待等。家暴法文本的重頭戲是將過往家暴行為由半公罪一律更改為公罪,但由於上述的傷害、剝奪自由、性侵犯、身體虐待等均有《刑法典》規範,本身即為公罪,有關更改或許只能落實到精神虐待的條款。社會質疑家暴法文本有問題,基本上是一個拼湊出來的法律草案。
鑑於社會意見在「公罪」與「半公罪」方面爭執不下,當局未有主導意見,本澳家暴問題卻仍然嚴重。被逼無奈之下,一向關注家暴立法進度的團體,於日前提出「家暴法先立法再檢討」,建議讓法律先行通過,觀察實施成效後再檢討。結合過往「斬件立法」的個案,在本澳經已法律嚴重滯後的情況下,再度為立法而立法,增加一部「框架性」法律,而且是幾乎全部抄襲自《刑法典》的法律,將來未必能循家暴法追究打斷手骨的法律責任,當局須謹慎研究後再作定論。鑑於家庭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本澳博彩業興旺,社會問題日漸凸顯,某程度上加重家暴情況。有見於此,當局仍須加快家暴法立法進度,從而有效地預防及遏止家庭暴力罪行,達致促進家庭及社會和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