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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飼養瀕危野生動物 可獲半年過渡期

2014-12-05 04:21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就《動物保護法》與政府代表進行討論。小組會成員向政府作出了建議,希望修改昨日審議的3項條文中的一些矛盾點和邏輯性問題。
是次小組會議於昨日下午3時在立法會1號會議室舉行,由一常會主席關翠杏主持;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和民署管委會主席黃有力等多位政府代表均獲邀出席及參與討論。關翠杏透露,昨日的會議審議了條文中的第7至9項條文;其中,小組會成員希望政府解釋,何謂「基於公共利益,禁止飼養某些寵物」是包括哪些原則。政府對此解釋,相關原則包括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安寧以及保護動物,尤其是一些珍稀、瀕危或受保護動物的原則。而立法則是為訂立有效依據,以便「配合周邊地區立例禁止某些動物的飼養」、「出現有涉及動物暴力或傷人」、以及「有動物可能出現因為環境條件的變化而增加」的情況時,特首可以更快速地作出即時禁止飼養的禁令批示。
此外,條文中亦加入了過渡性條款,即在新法例生效後,飼養了被禁養動物的主人可獲得半年的限期,並允許在此期間向民署登記及繼續飼養和繁殖相關動物。而小組會則指出,允許繼續繁殖的條文與法例之間產生了邏輯性的矛盾;雖然政府並未解釋為何加入繁殖的條文,但聲稱即使飼養主提出申請亦不會予以批准。關翠杏表示,現時小組會已提出刪除繁殖許可的字眼,而政府亦表示會作出考慮。
另一方面,在法例的第9條「動物飼養主的責任」中,小組會亦對相關的7項責任提出多點疑問,包括如何界定飼養主是否違反動物飼養空間的限制、飼養主因能力問題而無法承擔起保護的責任或無法阻止動物被他人傷害時該如何處理、以及政府如何保證修改了處罰金額的新法例能快速為市民所認知等。政府表示,已考慮相關問題,並有計劃進行大量的宣傳工作;而當局亦承諾,將隨新法例的頒布而推出具有指引性的動物飼養許可列表,屆時市民可以透過相關信息獲悉上述問題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