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完成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決議草案。其中就立法會「監察的權力」條款,對於啓動聽證動議程序,原規定議員可就澄清公共利益為由提出啟動聽證申請。委員會建議修訂,加入前提條件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即規限了要在立法會已有行使七十一條所規定七項職權之其中一項程序後,議員才可提出啟動聽證申請。譬如,第五項職權的立法會「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其後議員認為有需要時,始可提出啟動聽證申請。由此,若獲立法會通過,議員以後不可直接就某事例如輕軌超支事件提出啟動聽證申請,而是需要之前經過辯論或其他職權的程序之後。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決議草案提出把議事規則中有關聽證部份的條文調動,令聽證程序與基本法第七十一規定相適應。黃顯輝指出,按現行議事規則,澄清公共利益是啟動聽證的獨立條件,但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立法會在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時,只限於立法會的七項職權時,因此,建議啟動聽證時需符合這七項職權。
不過,委員會內有議員對此修訂有不同意見,黃顯輝引述相關議員所表達看法指出,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的一至七項是原則性條文,第八項是有關聽證安排程序,但現在的修訂是否機械式?
另外,修改議事規則還包括:取銷議程前發言總體時限,但議員個人發言時間由現在十分鐘縮減至五分鐘。黃顯輝表示,統計多年數據顯示,每個議員平均發言需時五至六分鐘,故委員會建議時限五分鐘。其他修改有「重新提案」等。
委員會已簽署修改議事規則決議草案。黃顯輝又指出,在二月底諮詢期結束至今,委員會沒有收到其他議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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