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政府《動物保護法》法案作出新修訂,建議刪除原法案禁止放生的條款;以及將虐待動物的刑罰由原案三年下調至一年,不過社會對於降低刑期有不同意見,而負責審議法案一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的工作會議上,並未就這一刑期調低作具體討論,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會議主要聽取政府代表就法案新修訂工作文本作出解說,但未來條件具體討論涉刑罪的刑期調低問題。
政府今次建議刪除原案有關禁止放生的條文,其實也是接納了委員會早前意見。關翠杏表示社會及宗教團體對禁止放生的規定有不少意見,基於尊重放生習俗,政府決定刪除有關條文,將來透過宣傳教育推動適當的放生方法。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接受傳媒訪問時強調,特區政府禁止遺棄動物的行為,這是保護動物的一項重要原則。然而,基於考慮澳門居民享有宗教自由,倘若進行「放生」的宗教儀式,則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例如「放生」時必須遵照該動物的原生存環境而為之,例如淡水生存的動物不可在鹹水放生。
至於將虐待動物的刑罰由原案三年下調至一年,陳海帆表示,目前法案仍處於小組討論階段,未作最後定案,而相關刑罰是參考了葡萄牙、新加坡和台灣等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而作出建議,相信已具一定阻嚇作用。她又指,《動物保護法》是一項新的法律,須了解社會的適應程度,循序漸進,倘若法律實施後仍不足以制止虐待或虐殺動物的行為,政府可以進行立法檢討,加重處罰。
另外,新修訂文本有關動物概念的分類,增加食用動物,以及原有的科學應用動物、競賽動物和野生動物。但就刪除了寵物動物。政府代表解釋立法目的是保護所有動物,所以新修訂以泛指所有動物,而不是狹窄為寵物。關翠杏表示,條文表述上怎樣可涵蓋所有動物,尚有待與政府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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