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已經於本周一(七月十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將於二0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當中訂定物業管理業務中,從事清潔及保安工作僱員的最低工資。
根據第四/九八/M號法律通過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規定,最低工資是達致就業政策所定目標的其中一項措施。因此,在衡量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僱員收入能否維持生活所需、企業或僱主的承受能力、特區整體的競爭力、社會營商環境,以及比較鄰近地區實施最低工資的情況等,即將生效的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對僱主向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支付的最低工資金額作出規定,有關金額分別為:按小時計算報酬的僱員,每小時三十元;按日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日二百四十元;按月計算報酬的僱員,每月六千二百四十元。
假如在合同中訂定的報酬違反最低工資金額的規定,有關合同條款會視為不存在,且須依法支付有關報酬。對於沒有依法支付最低工資的僱主,最高可科罰金五萬元(有關罰金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罰款十萬元,如此類推)。法律的遵守情況,會由勞工事務局負責監察。
有關最低工資的金額,法律規定須每年檢討。首次檢討會於法律生效滿一年進行,並可按照經濟發展情況調整金額。
如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二八七一七八一0查詢。此外亦可瀏覽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網頁,得悉更多資訊。(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五號法律《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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