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介紹了有關「違令罪」的規定,根據《刑法典》,違令是指行為人「不服從由有權限之當局或公務員依規則通知及發出之應當服從之正當命令或命令狀」的行為。至於違令的後果,視乎不同情況,可構成「普通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
黃生:平時睇新聞,通常都係話觸犯「違令」罪喎……
李生:係啊,我都唔知原來有分「普通」同「加重」添。
根據《刑法典》規定,以下兩種情況可構成「普通違令罪」。
一、按照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普通違令罪予以處罰者」,這裡提到的「有法律規定」,就是指有明確法律規定哪些情況下會構成違令罪,才可作出處罰。
例如:根據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規定,環境保護局或治安警察局的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發現違法產生噪音的情況,可命令立即中止產生噪音的活動,經告誡後仍不服從,按照該法第十六條,可構成普通違令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罰金的金額為每日最低五十元至最高一萬元,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經濟和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訂定)。
二、即使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但按照《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b項:「雖無法律規定,但該當局或公務員有作出相應告誡者」,亦可構成犯罪。
例如: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認別涉嫌人身份及索取資料」,在開放給公眾且不法分子慣常前往的地方內,為了識別身份,警方可要求涉嫌人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等,經告誡後仍然不服從,便可構成犯罪(這情況法律是沒有具體規定拒絕填寫身份資料聲明書會構成「違令罪」,但警方依據法律及程序作出命令,當事人經告誡後仍不服從,也屬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一百二十日罰金。
黃生:咁有咩情況係屬於「加重違令罪」呢?
李生:係囉,犯咗「加重違令罪」嘅刑罰又係咪會判重的?
按照《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款,有「加重違令罪」的規定,當中指出:「如有法律規定,告誡在該情況下係以加重違令罪予以處罰者」。換言之,必須要有明確法律規定在哪些情況下會構成加重違令罪,才可以對加重違令罪作出處罰。
例如:按照第三/二0一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如有強烈跡象顯示樓宇或獨立單位用作非法提供住宿時,旅遊局局長可因應情況,命令採取中斷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水、電供應的臨時措施。「如任何人在未獲旅遊局局長許可下,恢復被中斷的水、電供應或向有關樓宇或獨立單位提供水、電」,亦可觸犯加重違令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二年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三一二條、《刑事訴訟法典》第二三三條、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第十六條以及第三/二0一0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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