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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加入若動物傷人,飼主需承擔刑責條款 殘害動物刑期降至一年

2015-07-21 00:00

◎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專訪】在上月有近三千名市民遊行要求切勿將殘害動物刑罰由三年調低至一年徒刑,憂慮阻嚇力度不足。不過,政府堅持調低刑期。另一方面,立法會負責細則審議動保法案的第一常設委員會則向政府提出建議,增加針對飼養動物主人責任的新條款,若動物傷害他人,飼主需要承擔刑責。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昨列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會議,表達政府調低刑期的意向。一常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委員會八名委員中,有一名委員不同意下調刑幅,建議維持三年;其他大多數委員認同政府調低刑期取態。她引述政府官員的話指出,現時本澳虐待動物個案不多,社會對保護動物情況理想,建議刑幅應遵循《刑法典》處罰寬鬆的原則。又指《刑法典》對累犯及重犯有加重刑罰原則的處理。由此,即使對殘害動物罪行最高一年徒刑,但如果涉嫌人重犯,法官應會根據刑法典相關原則和機制,作出適度裁決。

關翠杏並指出,委員會收到市民認為對動物主人應有責任的意見,由於動物有可能會傷害人類,委員會建議新文本內加入條文,若動物傷害到人,飼主就要負上刑責。另外,由於政府需要調整文本內容,未能趕及在今個會期內將最終文本送交大會審議,法案將跨越立法會期,十月中復會後再處理。

陳海帆認為該法案目的是宣揚愛護動物、人與動物和平共處。她在會後向傳媒表示,澳門現行的刑法體系偏向較輕的刑事處罰,當年並沒有死刑及無期徒刑,顯見本澳刑事制度較寬鬆。陳海帆並指出,在刑期問題上,政府須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放在整體刑法體系中的適當位置作考慮,因此,政府所定的最高一年刑期是足夠的。政府希望在公民教育方面起到一般預防作用,冀通過法律提高整體公民更加愛護動物的意識,彰顯社會保護動物的目的。

陳海帆指出,根據民政總署資料,自二0一三年年底至今,民署所接獲虐待動物的投訴個案有數宗。她重申,政府保護動物的初衷從沒有改變,對殘酷虐待動物的行為列為刑事處罰,已起到很大的阻嚇性,也體現了政府保護動物的力度和決心。

陳海帆表示,政府早前與保護動物團體的代表會面,聽取了對方對法案的意見,也闡述了政府的立場及建議刑期的觀點。她稱,日後隨《動物保護法》的實施,政府將同步檢視社會對法律的適應程度,適時檢討,當局不會一成不變的。

另一方面,對於政府以現行刑法量刑寬鬆為由,降低虐待動物刑罰,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副主席劉佩珍指出,社會有不少聲音批評現行《刑法典》條文及罰則過時,促請加重刑罰。認為不應以過時法律來衡量新法刑罰,應一刀切改回三年徒刑,加重阻嚇力。

至於寵物傷害別人,飼主需負刑責方面,劉佩珍認為,應從蓄意、疏忽及自衛三方面考慮,指以往曾有案例,飼主蓄意放狗咬人,若以刑事罪處罰實屬合理。但倘若有主人疏忽,令其他動物或人類受傷,或者因為受到攻擊,動物本能下作出自衛,都不須以刑事罪處罰。

此外,今個立法會期一常會未能送交法案到大會,劉佩珍稱不擔心政府玩拖字訣,但希望政府能完善法案條文,不要為敷衍動保團體及愛護動物人士而草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