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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酷虐待動物最高刑罰一年 動物保護法擬增飼主責任

2015-07-21 04:00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動物保護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是次會議主要就法案相關刑罪章節進行討論,經過政府分析及思考,建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罰為一年,委員會認同政府的取向;此外,法案新文本將考慮增加若動物傷害他人且涉及刑事責任,飼主需負起相關的刑責。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動物保護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民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委員吳秀虹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是次會議主要就法案相關刑罪章節進行討論,包括法案將針對什麼行為定罪及量刑問題;經過政府分析及思考,建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罰為一年,委員會認同政府的取向,個別議員表達希望維持三年量刑的意見。
關翠杏表示,整個法案的焦點是不能接受殘酷對待動物,經討論後,委員會認為現時文本仍有很多地方需調整,如必須列明殘酷對待動物的界定,哪些屬於法律禁止的殘酷對待動物行為等;現時社會存在很多現實問題難以避免,如食用動物、藥用動物以及使用皮革製品等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若法案目標不清晰,或不列明針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可能會容易令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
對於政府建議將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罰由三年降至一年的理由,關翠杏引述政府解釋,根據統計,社會上對動物的保護理想,虐畜的案例不多,情況不算嚴重,文本建議的處罰亦遵循本澳整個刑罰訂定相對寬鬆的邏輯,現行刑法典條文對於重犯和累犯亦有加重處理;動物保護法由無到有,已邁出第一步,目的是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雖然現時建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罰為一年,但亦會留案底,相信具警醒作用。
關翠杏表示,對於動物保護法,社會仍存在一些不同意見,因動物與人類會產生衝突,但現行文本只規定不能殘酷對待動物,對兩者的處罰並不平衡,法案新文本將考慮增加若動物傷害他人且涉及刑事責任,飼主需負起相關的刑責。關翠杏表示,由於立法取向需調整,明日召開會議討論有關行政處罰機制後暫停討論,未來將制定新的文本,預計要下個會期才完成法案。
體現人類愛護動物價值觀
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會後重申,法案的法益是人類愛護動物的價值觀;政府維持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期為一年,是考慮到澳門整體刑法體系的情況。
陳海帆表示,政府代表與議員就法案的法益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處罰條文等進行了深入討論,雙方一致認為法益應為人類愛護動物、與動物和平共處的價值觀。法案中把人類以外的所有脊椎動物列為保護對象,反映了其廣泛性。
陳海帆補充,根據民政總署資料,自2013年年底至今,民署所接獲虐待動物的投訴個案有數宗。她重申,政府保護動物的初衷從沒有改變,對殘酷虐待動物的行為列為刑事處罰,已起到很大的阻嚇性,也體現了政府保護動物的力度和決心。
她續指,澳門現行的刑法體系偏向較輕的刑事處罰,在刑期問題上,政府須把殘酷對待動物行為放在整體刑法體系中的適當位置作考慮,因此,政府所定的最高一年刑期是足夠的。政府希望在公民教育方面起到一般預防作用,冀通過法律提高整體公民更加愛護動物的意識,彰顯社會保護動物的目的。
陳海帆表示,政府早前與保護動物團體的代表會面,聽取了對方對法案的意見,也闡述了政府的立場及建議刑期的觀點。她稱,日後隨著《動物保護法》的實施,政府將同步檢視社會對法律的適應程度,適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