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政府設有司、局、廳、處,根據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各司的名稱及排列順序如下: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保安司、社會文化司和運輸工務司,分別負責不同行政範疇的工作。
第四屆政府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是羅立文,根據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包括:土地的整治;交通管理及航空器和港務;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運輸及通訊;環境保護;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以及氣象。
以下簡介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或由他監督或監管的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土地工務運輸局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在土地管理及使用、城市規劃、交通、基礎建設、基本服務及陸上運輸等領域內的技術輔助性公共行政機關。
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職責包括:依法對任何都市性建築及電力設施發給准照並進行監察;促進土地使用規則訂出及確立並確保有關規則的遵守,以及依法促進公共樓宇或其部分、紀念性建築物與特別設施的建造、保存及修葺等工程的實施等。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負責保存大地網絡、執行屬地圖繪製及地形測量範疇內的所有工作,並組織及保存澳門特區地籍。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的職責包括:收集可在地圖上表示有關澳門特區的所有資料;建立對科學知識及對整治澳門特區必需的數字化製圖的資料庫,以及運用模擬及數字的方式編製幾何地籍(檔案),並保持最新資料及將有關的歷來資料存檔等。
海事及水務局
海事及水務局負責行使海事當局權力、促進發展海事活動,亦負責協調管理水資源。
海事及水務局的職責包括:確保海事安全,監管和控制航海活動;統籌海上搜索和拯救行動以及其他與海事事故有關的工作;發出從事海事及港口活動的准照;負責船舶與其他懸浮物的註冊工作,以及海員的登記和發證事宜等。
有關其他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長或由他監督或監管的部門及實體,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及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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