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休會在即,負責細則性審議動物保護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日前表示,動物保護法行政處罰再細分罰則,建議對違法者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由3個級別增至4個級別,原有罰款最少的一級再細分一級,設為定額罰款2000元;至於嚴重虐待動物,建議違法者需負刑責,政府已表明維持建議虐待動物最高判囚1年。而委員會和政府的討論已基本完成,政府稍後會向委員會提交法案新工作文本,一常會指,法案下次討論時間將為下個立法會期。令人耳目一新的是,法案新文本將考慮增加若動物傷害他人,飼主需要承擔的刑責。當局指出,動物同樣會與人類有衝突,現行文本對兩者的處罰並不平衡。
社會普遍關注的虐待動物量刑問題,經過一輪擾攘,將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罰由三年降為一年。據悉,政府改變初衷的理由,是根據統計社會上對動物的保護情況理想,虐畜的案例不多,情況不算嚴重,處罰亦遵循本澳整個刑罰訂定相對寬鬆的邏輯,現行刑法典條文對於重犯和累犯亦有加重處理;又認為動物保護法由無到有,已邁出第一步,目的是遏止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雖然現時建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最高刑罰為一年,但亦會留案底,相信具警醒作用。動物保護法案雖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審議,但一常會認為現時文本仍有很多地方需調整,如必須列明殘酷對待動物的界定,哪些屬於法律禁止的殘酷對待動物行為等;現時社會存在很多現實問題難以避免,如食用動物、藥用動物以及使用皮革製品等人類對待動物的方式,若法案目標不清晰,或不列明針對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可能容易令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
保護動物立法由2007年諮詢至今,經已擾攘8年之久,中間發生的事件可謂曲折離奇,令人感嘆。現時由保護動物轉而研究如何保護人,考慮增加若動物傷害他人且涉及刑事責任,飼主需負起相關的刑責。基於立法取向大變,等同180度轉向,涉及眾多法律條款,動物保護法實施有排等,下個會期能否完成法案仍有懸念。鑑於動物保護法經已通過一般性審議表決,細則性審議期間作出多項重大修改,甚至改變立法取向,保護動物和保護人類勢必引發新一輪擾攘。為免保護動物工作脫節,當局須在過渡期加緊完善保護動物指引,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呼籲市民愛護動物,倡導人類與動物和諧共處,為日後法律實施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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