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包裹服務規章修改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第2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十一月二十九日第442/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現簡介有關內容。
新修改規定,應寄件人的要求,得在其指定的地點,按與公共郵政經營人協定或後者訂定的時間及其他條件收集郵政包裹。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定的條件下,郵政包裹到達的通知單得以電子方式發出。如郵政包裹在其到達通知單發出之十日內仍未被領取,將立即發出有十日新期限的第二次通知單。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到達通知單得以電子方式遞交。
另外,依法檢查包裹內件後,在郵政場所內交付包裹,而且如屬需使用特別交付方式親自交付包裹者,亦可在寄件人指定的地址親自交付包裹,但不妨礙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可於其設備內交付包裹。在公共郵政經營人訂立的條件下,無法交付的通知單得以電子方式發出和寄送。
修改的批示自公佈(即九月廿一日)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4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華僑大學開辦的建築學(室內設計)專業學士學位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許可該課程的運作。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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