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三0四/二0一五號行政長官批示:為作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以批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不多於一百部特別的士經營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權利。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三/九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以及第六二/八七/M號法令的規定,作出批示,為作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以批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不多於一百部特別的士經營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權利。上述特別准照批給期限為八年,自批給合同中訂定的營運起始日起計。(法務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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