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以及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根據《澳門基本法》和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並領導政府,以下簡介隸屬於行政長官或由其監督的若干部門及實體的職責。
新聞局:
新聞局為政府及行政當局部門在新聞傳播領域提供協調、研究及技術輔助的部門。
新聞局的職責包括:收集、系統分析和處理傳媒發佈的文字及視聽新聞資料;協助傳媒及新聞從業員執行職務;負責執行政府訊息的新聞傳播活動;推動和支持有助完善政府訊息發佈制度和新聞界素質的活動,以及推動與法人住所設於境外的傳媒合作和交流的活動等。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三年,可延長。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使第八/二00五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賦予的職權,負責監察、協調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遵守和執行,以及訂定保密的相關制度、監察其執行。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兩年,可延長。
政府發言人辦公室負責:訂定政府的資訊策略,並統籌及協調其執行情況;以統一、有效和綜合的方式確保政府的溝通,以及針對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促進政府與傳媒和市民之間的關係。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三年,可延長。
政策研究室的職責包括:以民意、民願為基礎,制訂公共政策、施政計劃及方針,向行政長官提供資訊準備及意見諮詢;開展澳門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的調研工作,以及對澳門特區經濟和社會的結構性問題和形勢進行分析、研究等。
其他部門和實體的職責,包括: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澳門基金會、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我們下周繼續介紹。 (上)(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和六十四條,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二條,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一條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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