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第二/一九九七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並領導澳門特區政府。在上周,本欄介紹了隸屬於行政長官或受其監督的若干部門及實體(包括:新聞局、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的職責,以下繼續為大家介紹。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一年,可延長。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職權包括:策劃及籌備行政長官在澳及外訪的官式活動;統籌國內外部長級以上代表團及行政長官指定的人士的訪澳接待活動;協調辦理行政長官在澳的接見、會議、宴請及簽署儀式,以及統籌行政長官指定的特區政府大型活動等。
澳門基金會
澳門基金會的宗旨為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包括旨在推廣澳門的活動。
基金會主要在澳門開展活動,可與從事與基金會宗旨相符活動的機構或實體進行交流及合作,並在需要時按章程及其他適用法規的規定向依法成立的機構或實體給予資助。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旨在配合澳門特區的科技政策的目標,對相關的教育、研究及項目的發展提供資助。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特別資助:有助普及和深化科技知識、企業提高生產力和加強競爭力、產業發展的創新和形成有利於科技創新和發展的文化及環境的項目;推動對社會經濟發展屬優先的科技轉移的項目,以及專利申請。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
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負責在澳門特區與歐盟和相關機構的經貿關係與合作的工作上輔助行政長官。
辦事處尤其負責:確保維護澳門在歐盟的利益,並促進澳門與歐盟及其成員國之間的雙邊經濟關係;收集、處理並向行政長官提供所有對澳門具有意義的關於共同體機構的訊息,以及跟進歐盟與澳門之間訂立的商貿協議和公約的管理等。
至於其他部門和實體的職責,包括: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和在台灣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下周繼續介紹。(中)(法務局供稿)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和六十四條,第二/一九九九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二條,第六/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一條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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