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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偵辦電信詐騙案件是新進展

2016-05-04 05:25
  大陸公安部刑偵局副巡視員陳世渠四月三十日晚宣布,根據四月二十一日兩岸協商達成的共識,大陸已向台灣通報有關中馬聯手搗毀了在馬來西亞的五個詐騙集團,拘捕一百一十七名疑犯,其中包括五十二名台灣人,其中二十人已於四月十五日被遣送台灣,其餘的三十二人已經連同大陸籍嫌犯共九十七人全部押解回中國大陸處理,此案將由廣東珠海警方偵辦的情況,並邀請台方盡快派員來大陸共同偵辦案件。另外,大陸公安部也正式致函台灣「法務部」,邀請台灣方面組團赴陸,對「馬來西亞案」連同「肯尼亞案」一併協商處理,共同偵辦案件。而大陸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也隨即表示,大陸警方已及時向台灣方面通報從馬來西亞押解台灣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並邀請台方儘快派員來大陸共同偵辦案件。這表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絡機制有序運作,四月二十一日兩岸雙方協議工作組會晤形成的初步共識得到體現,展現了大陸方面在協議框架下務實合作的態度。我們相信,兩岸雙方在協議框架下,本著有利於打擊犯罪、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利益、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有利於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原則,能夠不斷完善深化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的合作方式,切實保護兩岸民眾合法權益,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
  「兩岸共同偵辦案件」,這是兩岸警方和司法機關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新突破、新進展。實際上,四月中下旬台灣代表團赴陸協商及探視時,提出了「兩岸共同偵辦」的訴求,也獲得了大陸方面的正面回應。不過,大陸公安部也明確告訴台灣代表團,以台灣嫌犯為主的電信詐騙案,案件結果地在大陸,被害人也全部在大陸,按照國際通行屬地管轄等刑事訴訟規則,大陸司法部門對這個案子有管轄權。公安部也請台灣代表團放心,大陸會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保障嫌犯的訴訟權利,依法對台籍嫌犯偵查、起訴和審判。公安部還希望台灣司法單位能協助大陸被害人追查贓款流向,還給被害人。對此,人們認為,大陸對「兩岸共同偵辦」的認知,仍然是由大陸方面主導全部的偵查與審判,而台灣警方和司法機關則是處於輔助或協助的地位,包括提供台籍嫌犯的背景資料,及追查贓款流向並沒收並繳回贓款等。實際上當時公佈的共識是,大陸公安部願和台灣「法務部」共同偵辦「肯尼亞案」和「馬來西亞」案,大陸願提供卷證,細節需要進一步再談。而現在的處理方式則是,邀請台灣警方派員到大陸辦案,有可能是獲允許參與審訊。倘果如此,對台灣方面來說,就是重大的進展,並讓馬英九在卸任前,再次「掙」得了「面子」,證明以「九二共識」為基礎洽簽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也只有在執政當局承認「九二共識」的前提下,才能獲得新的突破,這也符合馬英九要以「九二共識」來「框住」蔡英文的政治意圖。
  因此,「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當晚就迅速回應,指出馬英九已指示「行政院長」張善政立即召集相關部會進行研商,並要求陸委會與「法務部」加強與陸方溝通,盡速組團前往協商並取得相關證據偵辦,以維護涉案台灣人的權益。而「法務部」則決定,在一周左右將與陸方盡速進行第二次會談,希望兩岸共同偵查「肯尼亞案」、「馬來西亞案」。「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指出,對於陸方此一符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動作,台灣方面正面看待。「法務部」也表示,將請承辦該案的台中地檢署及桃園地檢署研商偵辦計劃,並派員參加「法務部」與陸委會、刑事警察局等共組的代表團赴陸展開第二次協商,最快本周成行。
  既然是「兩岸共同偵辦案件」,也既然這是台灣方面提出是訴求,就有可能是按照台灣方面的認知,在大陸警方對台灣嫌犯進行預審時,台灣警方及檢方人員可以在場參與詢問,並根據詢問所獲的案情資料,通知其在台灣的同仁,進行調查其背景及搜查贓物贓款,以及凍結銀行賬戶等程序。在結案後,由大陸的檢察院起訴,大陸的法院審判。判決結果出來後,無罪或有罪緩刑者當即釋放,當事人自行回台;有罪判刑者則按照《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十一條「罪犯接返(移管)」的規定,將其移交給「法務部」轄下犯罪矯正機關的監獄執行其刑期。
  倘果如此,就可讓台灣司法機關和廣大民眾口服心服,顯示大陸司法人權的進步,並非如某些台灣人想像中的「迫供信」甚至是「刑求」。而且,所獲證據也是嚴謹的,能夠成為鐵證。而且,可以在體現「兩岸一家親」的同時,彰顯大陸對相關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以我為主,共同參與」。既能維護一個中國原則,堅持大陸方面的司法管轄權,又能靈活執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這是一種新思維,既能妥適地解決兩岸間的「司法管轄權爭議」,又可解決分別偵辦犯罪嫌疑人不利於形成完整證據鏈條和追繳贓款的問題。前者,針對案中受害者全是大陸居民,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大陸方面享有優先的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的情況,對該案的處理掌握主導權。而台籍嫌犯是台灣居民,按台灣地區的法律,台方也享有次一級的屬人司法管轄權,因而對該案的處理,大陸方面也給予提供了部分的司法管轄權,包括邀請其派員參與共同偵辦,及在大陸司法機關審判後,由台灣方面執行台籍被判刑人的刑期。這就讓那些「逢中必反」的政客們無法可說。應當說,這是一個雙贏的政治局面。
  而且在實務上,也有利於兩岸合作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實際上,經過「肯尼亞案風波」的折騰,反而讓大多數台灣民眾認知到,台灣地區《刑法》對此類案件的量刑畸輕,即使是判決有罪,坐上一頭幾個月的牢,出獄後「又是一條好漢」,再次跑到外國去作案。實際上,在「肯尼亞案」初起,台灣地區瀰漫著一片民粹情緒時,反而是台灣方面的警政人員和檢察官,支持由大陸方面對電信詐騙嫌犯進行審判。因為他們都十分煩惱,千辛萬苦才破的案,檢察官也依法起訴了,但法院往往輕判,讓他們深感挫折。而在大陸方面公佈大陸受害者的苦況後,除了冥頑不化的「獨派」勢力外,多數人都認為由大陸方面實施審判,反為有利於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活動。
  其實,移管台籍被判刑人返台受刑,也是一個實務做法,不單止是減輕大陸獄政管理機構的物質負擔,而且也可減輕某種「道義」上的負擔,如牢房的設施等。畢竟,兩岸的獄政管理制度不一樣,台灣人對司法人權的要求也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