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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政治化台灣法治將蕩然無存

2017-04-01 04:10
  「太陽花學運」後,台北地檢署依法對學運的頭頭及骨幹分子,依「三一八佔領立法院的立法院案」、「三二三佔領行政院的行政院案」,以及「四一一包圍中正一分局」等三宗刑事案件起訴。其中的「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涉及三項主要罪名,分別為: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在「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聚集,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對議場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其中的「佔領立法院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經歷三年的冗長審判程序,昨日作出一審判決,宣判被告黃國昌、林飛帆、陳為廷等二十二人無罪。台北地檢署聲稱,待收到判決書後,經研議再決定是否提上訴。而一些「獨派」社團已經向台北地檢署施加壓力,要求其放棄上訴。至於「太陽花學運」中的「三二三攻占行政院」部分,台北地方法院訂於四月十日宣判。陳為廷等被告向地院「嗆聲」,要求其比照「佔領立法院案」,作出無罪判決。
  台北地院是參酌島內及國外有關「公民不服從」(又稱「公民抗命」)的學說,並比照其七大要件: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六、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七﹑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認為「太陽花學運」完全符合以上七點要素,因而認定其為「公民不服從」行動,因而判決所有被告皆無罪。
  然而,按照國際上通行的學說,「公民抗命」還需符合以下的原則,那就是活動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進行,參與「公民抗命」者其後需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因此,美國「佔領華爾街」的發動者和參與者,都是在活動現場靜坐,沒有任何衝擊性的暴力行動,並任由警察將之抬離現場,不作任何反抗。而香港「佔中三子」最初在策劃「佔領中環」行動時,也是將活動設定為靜坐,並任由警察抬離現場,及要求參與者不要作出任何暴力的行為,包括當警察清場時,也不要反抗。因此,當他「吹雞」提前發動的「佔中」行動,發展到暴力抗法時,他也承認已經違背了「公民抗命」的「和平、理性及非暴力」原則,「預咗」要接受法律懲處。實際上,戴耀庭就曾在媒體上為文承認,「佔中」是明知故犯地違法,因而將會尊重法治(例如接受拘捕及承擔罪責)。因此,當香港特區法院對在「佔中」過程中觸犯了刑事法律的參與者作出有罪判決時,其中的一名被告曾健超也就決定放棄上訴,自願服刑,並發表公開信說明,「由參與社會運動的第一日開始,我已有心理準備及知道抗爭是要付出代價的。我明白當晚我所作的部份行為為法例不容許,我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點我從一開始都沒有否認。」
  在「佔中」行動持續到第十一天時,香港大律師公會就法治及「公民抗命」發表了聲明,雖然高度肯定參與「佔中」者所提出的訴求,並指責警方「佔中」剛發生時發放催淚彈似有過分之餘,但又明確指出,「公民抗命」不足成為法庭上抗辯的理由,要交法官按法治原則來判刑量刑。聲明引述了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McEachern首席法官在RvBridges案中的判詞說,「公民抗命」是一個哲學原則,而非法律原則。簡單來說,參與者故意犯法,目的在於引起別人關注,同時亦是抗議某些法律或政府行為的不公義。在參與者遭到刑事檢控時,「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一旦參與者因在「公民抗命」的過程中的行為涉嫌觸犯法例而被起訴,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控罪,則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崇高可敬,在法律上亦不構成任何答辯理由,法庭也不會在審訊時對受審者的政治理想作出評價或裁決。
  因此,對比上述有關「公民抗命」的原理,台北地院對「太陽花學運」作出無罪判決,是片面地採納了其中合理的「公民不服從」的元素,而刻意避開其中不合法的「公民不服從」不得以暴力方式進行的部分,而且也是對「公民抗命」不能成為對有關控罪的答辯理由的原則的褻瀆,最少是失職行為。可以說,台北地院的這個判決,是「政治侵蝕法律」、「民主破壞法治」的不良典型。它將會對台灣地區今後的政治法律生態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首先,是政治侵入司法。按照法官在判決書中所採納的所謂「公民抗命」七要素,這是一個政治性的命題,亦即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McEachern所指的哲學命題,在刑法中沒有的。其實,即使是「公民抗命」的原理,也是「搏坐牢」而引發同情。實際上,就是「很講人權」及「公民抗命」的發祥地美國,也沒有認為倘是涉及暴力的「公民抗命」是無罪的。而「太陽花學運」參與者衝進「立法院」議場後破壞公物,後來需要花費數百萬元修葺,由這本身就是刑事毀壞,而且毀壞的對象還是政府公物,就更是罪加一等。
  其次,在客觀上是為民進黨今後的暴力抗議開了一個口子。眾所周知,進行此類活動的,多是民進黨人。而國民黨人深受其傳統政治文化影響,根本不可能組織和參與此類暴力抗議活動。在「黨產會」瘋狂壓榨國民黨時,就有說,倘是發生在民進黨的身上,早就發動暴民攻打「黨產會」了,因而有人批評洪秀柱,只是遵循法律途徑「尋求公道」,而不是以較為激烈的手段進行自救。
  現在民進黨執政,當然「當家不鬧事」。但「獨派」已經聲言,必須在今年內修改《公民投票法》,以降低「門檻」來實現「獨立建國」理念。不排除他們將會上街遊行示威,向蔡英文施加壓力。倘遇到警察維持秩序時,他們採取暴力反抗,法院是否也將以「公民抗命」來「赦無罪」?倘此,聲稱要「維持現狀」的蔡英文,可能就被迫要屈從於「獨派」團體。
  再次,今後警方在面對類似事件時,將會十分辛苦,無法維安。或是乾脆不作為,以免被追究「迫害公民不服從」的「責任」。
  當然,籍此機會,也使得民進黨最具「殺傷力」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命題,被廢掉「武功」,完全失去正當性及效力。實際上,自「黨外」運動蓬勃發展及後來民進黨成立後,反對國民黨體制者頻密地進行街頭暴力活動,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判其罪名成立。後來,民進黨也成為執政黨後,街頭暴力行動有所減少,但依仗權力進行貪腐的現象卻盛行起來,法院也依法判處了一些案件,包括陳水扁的貪腐案。但每當案件宣判後,民進黨人都悲切地高呼:「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經此一役,民進黨人倘再重彈老調,可能會笑甩天下人的大牙了。
  其實,民進黨經過兩次掌權後,可能會演變為部分法院是「民進黨開的」了。這可從歷史現實去梳理規律:過去長期以來,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本土」意識強烈的「本省人」,在報考大學時多是選擇修讀法律、會計(或建築設計)、醫學等學科,因而有「三師」之說,就是「律師、會計師(或設計師)、醫師」,這幾種專業的團體的意識形態,多數偏「獨」或親「綠」。倘其中的修讀法律者,經過司法訓練後進入司法機關,同情或傾向民進黨的檢察官、法官也就將會越來越多。儘管在理論上是必須遵守司法獨立,但也卻允許自由心證,這也就難保不會在行使司法官的權力時,對涉民進黨人的官司作出有傾向性的判決。反而政治光譜是藍色的被告,其能獲得公平審判的前景堪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