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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李明哲也是對李凈瑜上跳下竄的回應

2017-05-27 04:02
  就在李凈瑜跑到美國去在國會內上跳下竄、在國際性非政府組織間大吵大嚷,意圖以蔡英文「從世界走向中國」的邏輯模式,煽動國際反華勢力向中國大陸施加「救夫」壓力之際,新華社於昨晚轉發國臺辦發言人安峰山的應詢談話,指出從國家安全部門獲悉,台灣居民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經檢察機關批准,已於近日被湖南省安全機關依法逮捕。安峰山還表示,國家安全機關偵查查明:二零一二年以來,李明哲頻繁進入大陸活動,與大陸有關人員勾結,制定行動綱領,建立非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我國家政權的活動。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國家安全機關對進入大陸活動的李明哲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經審訊,李明哲等人對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活動供認不諱,司法機關將依法處理。
  國台辦的發布的資訊,對李凈瑜的「救夫」活動,是當頭一擊。因為此前無論是台灣地區的政媒界人士,還是國際間的非政府組織,都是根據李凈瑜以李明哲所服務的「台北文山社區大學」是一個「NGO」組織,長期進行與中國大陸的非政府組織的交流工作,因而是涉嫌抵觸大陸《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方向,而進行評論或開展營救活動的。而按照《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規定,境外「NGO」工作者入境後違法進行非政府組織活動而被拘捕,最多可以被羈押十五天。因此,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就可以此為由,批評中國大陸對李明哲「超期羈押」,從而讓李凈瑜達到「救夫」之目的。
  其實,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三月二十九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證實,「台灣居民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目前身體狀況良好」時,就已經明示李明哲的安全並非是觸犯《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那麼簡單,而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國家安全法》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而安峰山昨日更進一步證實,李明哲所涉嫌的犯行,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大類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比同屬「危害國家安全罪」大類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還要嚴重得多。因為後者最重要的特徵是「動口不動手」,「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將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顛覆國家安全罪」則是「既動口更動手」。實際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定義,「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具體顛覆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國家現政權,包括中國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顛覆形式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公開和秘密。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該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而如果行為性質屬於武裝暴亂,則需另依照武裝暴亂罪來處刑。因而「顛覆國家安全罪」的性質嚴重得多,因而量刑也重得多,其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另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就連號稱「民主人權大國」的美國,也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美國憲法就提到了顛覆罪,《美國法典》第一百一十五章第二千三百八十五條更是明文規範了「顛覆政府罪」,這個法條規定,「以下顛覆或摧毀政府的行為屬於違法,違法者將被罰款或最高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後五年內不得在美國政府內擔任公職。」《德國刑法》第九十條b項也規定了針對憲法機構實施敵對憲法的詆毀犯罪,《瑞典刑法典》第十六章第五條規定了煽動規避公民義務或者違抗公共機構的犯罪,《意大利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了侮辱政治、行政或者司法機構犯罪……等。
  當然,美國法律沒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將之視為「言論自由」。因此,李凈瑜的策略很明顯,在李明哲被留置超過十五天仍然未被釋放,而馬曉光又明確指出他的「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後,她就意圖將水攪渾,故意引導到「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方向去,誘惑美國國會議員像「營救」劉曉波等人那樣,朝著「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的範疇,向中國政府施加政治壓力。但現在大陸檢察院是以「顛覆國家安全罪」的罪嫌,批准國家安全機關逮捕李明哲的,而「顛覆國家安全罪」這個罪名連美國也有,這就從釜底抽薪,斬斷了李凈瑜借助國際勢力「救夫」的圖謀,尤其是意圖煽動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產生「兔死狐悲」情緒,獲得他們的同情及支持的計劃,也堵住了美國國會及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批評中國政府之「口」。
  而國台辦的通報,使用了「逮捕」一詞,也讓李凈瑜的「救夫」活動,像「濕水砲仗」——「點不響」。實際上,按照中國大陸的《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指以強制力拘束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逮捕之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包括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這就讓李凈瑜及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的「超期羈押」訴求,失去正當性及存在的理由。
  其實,「李明哲案」的嚴重性,就連可能已經從其在大陸的「內線」中得悉真相的台灣情治機構,也十分清楚。因此,就在李凈瑜前往美國國會的外交事務委員會上跳下竄之時,台灣當局的「國安局」副局長周美伍在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備詢時,斷然指出,大陸國家安全機關是以「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羈押李明哲,並非為了業績而做出的莽撞行動。「中國(大陸)不會抓錯人」。
  既然如此,李凈瑜還跳什麼?其實,據台灣媒體報導,李凈瑜的政治背景比李明哲不遑多讓。她曾長期擔任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的助理,協助處理施明德基金會的事務,也從事白色恐怖時期的歷史研究。也曾任過另一位民進黨前主席許信良的妻子、前「立委」許鍾碧霞的「國會」辦公室助理,因而對自行參選,也就極有興趣。因而在二零零八年曾乘著「紅衫軍」的強大旋風,由以「倒扁」紅衫軍的核心幹部組成的「紅黨」提名,以「紅黨」的名義在高雄第二選區參選「立委」,但因為她本身的知名度不高,因而得票數僅四百二十四票,得票率僅為百分之零點三三,輸得很難看。因此,她的上跳下竄,其實是利用李明哲的被扣查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從而在未來的政治公職選舉中,再次演出民進黨已是爐火純青的「代夫出征」的戲碼。但是,李明哲案並非是在島內「受政治壓迫」,而是跑到大陸去顛覆人家的政權,因而也就難以煽起「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