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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對台灣居民居住證難找到辮子

2018-08-18 03:35
  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由公安部副部長侍俊、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國務院台辦副主任龍明彪分別介紹將於九月一日實施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有關內容的當日下午,正好是台灣陸委會舉行每周例行記者會的時間,似乎很有默契,讓陸委會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在「第一時間」內進行回應。當然,陸委會也可以發布新聞稿,或是回應記者詢問的方式予以回應,但在觀感上或效果上,都不夠由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在每週例行記者會上作出回應,更具權威性和公信力。不過,北京選擇在前日公佈相關消息,其實更是為了配合前一天舉行的「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  
  而由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了台灣居民,陸委會表達關注,也是很自然的事,因為這是屬於兩岸關係的事務,而兩岸關係事務正是陸委會的主要權責範疇。對此,邱垂正代表陸委會發言指出,過去中國大陸城市的「居住證」是發給無法取得城市居民待遇的農民工,這次是第一次對境外開放「居住證」,但後續配套措施還要等陸方公布更多細節,才能充分了解。他還強調,蔡政府仍需更多資訊,才能釐清陸方公布的「居住證」措施與現有戶籍待遇有何不同,也才能確認是否與《兩岸關係條例》有所衝突。但他也承認,「居住證」與一般戶籍有差距。
  或許,陸委會發現這個發言的概念用詞不夠精準,於是在稍晚發出「新聞參考資料」,表示對有關「暫住證」與「居住證」的區別,以及申領「居住證」與在陸設籍有無實質差異,陸委會將待中國大陸具體辦法公布後進一步瞭解。此顯示,陸委會已經知道,大陸發給農民工的是「暫住證」而不是「居住證」。而北京的最新政策,發給符合法定要求的台灣居民的,是「居住證」。
  依照台灣當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者將喪失台灣人民身分,並依法註銷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及隨戶籍衍生的相關權力。」邱垂正所說的,蔡政府需要釐清「居住證」與大陸地區現行戶籍待遇有何不同,才能作出是否抵觸《兩岸關係條例》上述條文規定的判斷,是為蔡政府決定對取得「居住證」的台灣居民,是否作出註銷其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及隨戶籍衍生的相關權力(如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的決定的關鍵因素。
  相對起來,蔡政府今次還是較為謹慎的,因為這畢竟牽涉到二百多萬在大陸地區投資、就業、就讀及生活的台灣居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實際上,邱垂正在同一個發言中,就透露這幾年申請入中國大陸正式戶籍的台灣民眾,只有五百多人,這是明確的「正式入籍」,這就證明在居留大陸的二百多萬台灣居民中,大多數還是希望能夠保留其台灣戶籍的。如果蔡政府未經認真辨析「居住證」與「正式入籍」的根本區別,那就「死得人多」,引起天怨人怒,難度蔡英文還嫌自己的民調不夠低迷嗎?
  實際上,蔡政府有關部門在執行《兩岸關係條例》的上述條文規定時,由於工作態度不夠認真,在未有了解事實的真實情況下,就對當事人作出撤銷其台灣戶籍的決定,而搞出個大笑話。——去年十一月間,被「盧麗安效應」嚇破了膽的「外交部」、「移民署」和「內政部」地方戶籍管理單位,對台中市一位顏姓居民在參加大陸、俄羅斯海參崴五天旅遊時,為貪圖方便,由旅行社代辦手續申領到一次性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出入俄羅斯海關,回台後被人檢舉「持有大陸護照」,在未經查實實際情況下,就以《兩岸關係條例》的上述條文規定,決定註銷他的「中華民國護照」、身份證和戶籍,「一件也不留」。顏男即向「立委」顏寬恒陳情,使得此事件曝光後,媒體一片嘩然。各相關部門也試圖進行補救,以掩飾自己的行政疏失。最後陸委會認定,顏男並沒有在大陸「正式入籍」,而其曾經所持的大陸護照也並非是常態下的護照,因而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較為妥適地解決了此問題。
  那麼,大陸這次宣布向符合法定要求的台灣居民頒發「居住證」,是否就等於是「正式入籍」?從相關資料看,「居住證」並不是「身份證」,因而不能算是「正式入籍」。實際上,大陸的「入籍」,一是必須持有居民「身份證」,二是在住地的派出所有常住人口戶口登記(過去還有戶口本)。而「居住證」是並不符合這兩項資質的。
  如同台灣地區的「內政部」設有戶政司專責戶籍管理那樣,大陸公安部也設有戶籍管理部門,是治安管理的主要業務之一,基層公安局都設有戶籍管理處(科),而派出所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是戶籍管理。雖然也管理「暫住證」及即將發出的「居住證」,但只是持有「身份證」者,才是「正式入籍」亦即有「戶口本」。他們除了可以享受前日宣布的「居住證」的各項便利之外,更重要的是,還可以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還可以報名參軍,並申領護照,並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可以進行選民登記。而「居住證」應是不能享受上述政治權利的。
  北京之所以是以「居住證」來滿足符合法定條件的台灣居民的意願,就是考慮到,避免抵觸《兩岸關係條例》上述的規定,尤其是嚴格地與「正式入籍」區隔開來。當然,卻比原先大陸台商要求的,「台胞證」可以享受「國民待遇」,公安部與國台辦也曾考慮「台胞證」的號碼由八個數字改為與「身份證」相同的十八個數字,但最終還是以發放「居住證」的方式,解決「國民待遇」的問題,亦即「台胞證」與「居住證」並行,「台胞證」不具「居住證」的功能。
  其原因,可從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黃柳權前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解釋「港澳居民居住證」和「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證)」的分別,而得知「居住證」與「台胞證」的不同功能。實際上,「居住證」發放的依據是即將實施的《辦法》,而「回鄉證」的依據是《中國公民因私往來香港、澳門的管理辦法》。在證件的功能定位方面,「居住證」主要是為符合法定條件的港澳居民在內地居住提供身份證明,並享有相關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而制發的。「回鄉證」則是作為一種旅行證件,主要是為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來往內地提供身份憑證。
  這就可能仍然未能完全滿足在大陸居留的台商、台幹、台生及一般台灣居民的訴求。實際上,他們原先是要求將卡式「台胞證」的號碼,改為與大陸「身份證」一樣的十八位數碼,以適應電腦運作,獲得購票、銀行賬戶往來、網購等領域的方便。而「居住證」雖然滿足了這些訴求,但先決條件是必須居留滿半年。  這樣就令經常前往大陸,也需要享受上述各項便利,卻因為居留未滿半年的台商等,無權享受上述便利。
  看來,國家有關部門,還需進一步研究,只是持有「台胞證」和「回鄉證」,但又未能在大陸(內地)居留滿半年的台港澳居民,給予享受購買車票、銀行開戶、網購等方面的便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