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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回應更反襯有必要為促統立法

2020-12-18 02:47
  有關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對新華社記者提問會否制定《國家統一法》的回應,引發輿論熱切關注。而台灣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昨日則在例行記者會上聲稱「對於大陸要強加於我們一中原則,我方不能接受。關於統一法規定會影響主權自主權,這部分我們不接受」。陸委會昨晚還發布新聞稿聲稱,近期北京方面刻意操作所謂「反獨、遏獨」三戰手法,意在恫嚇台灣作為「主權國家」的主體性作為。並強調台灣主流民意主張維持台海現狀、拒絕「一國兩制」,對於中共當局任何違反和平、民主及非理性的單邊法制,「我們不接受、更不會承認」。
  此顯示,台灣當局是奉行民進黨「台獨黨綱」或《台灣前途決議文》的行政實體,而不是遂行「中華民國憲法」的行政實體。因為「中華民國憲法」是主張一個中國原則的,而「憲法增修條文」的劈頭一句就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亦即盡管現在兩岸之間處於分裂分治狀態,但朝向國家統一的政治前景發展。而作為台灣當局分管兩岸事務的行政主管機關的陸委會,卻公然聲稱不接受一中原則,這似乎是會有「違憲」之虞。、
  這就反過來佐證了,確實是需要制定一部《國家統一法》,與《反分裂國家法》形成互補。前者是「正面表列」,展示追求國家統一的目標,促進國家統一的手段,及實現國家統一後應實行的政策;後者是「負面表列」,列明何種行為是屬於分裂國家的行為,必須以非和平的手段,予以阻止及懲罰。
  實際上,《反分裂國家法》中提及啓動「非和平手段」的三條件:造成「台獨」事實、發生「台獨」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樣的描述較爲抽象,因而必須在《國家統一法》中予以補强,讓法律更爲具體。尤其是對第三點較爲模糊的「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表述,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及界限,幷規定中國大陸在用盡一切和平手段均無效後,將在適當時間派出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掃蕩「台獨」分裂勢力之軍事作戰。這樣,中國大陸才能完全掌控主動權。
  必須警覺到,隨著時間的流逝,當年跟隨堅决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的蔣介石渡海赴台的老一輩軍公教人士,已經逐漸離開了人生舞臺。而在李登輝及先後兩次代表民進党執政的陳水扁、蔡英文「去中國化」的操弄之下,再加上「大法官會議」作出「不得主張共産主義與國土分裂」的法律條文「違憲」的「釋憲文」,「文化台獨」、“法理台獨”及「實務台獨」的思維逐漸占領道德高地。即使是所謂「外省人」的新一代,也已經接受馬英九「不統不獨不武」及「維持現狀」的思維定勢,即使不是「台獨」,也已是「華獨」,亦即「中華民國在台灣」,與民進黨所主張的「中華民國是台灣」,亦即民進黨《台灣前途决議文》有關「台灣已經獨立,國號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任何隸屬關係」的定位,已經趨近。倘繼續朝此方向發展下去,今後在台灣島內將嚴重匱缺促進兩岸統一的政治、思想和組織動力。
  而且,國際社會上的姑息主義正在抬頭,涉台因素愈趨複雜。一方面,仍有人在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認爲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與同盟國簽訂的《舊金山和約》、及與當時的中國政府簽訂的《中日和約》中,都只表示日本「放弃」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對於台灣、澎湖脫離日本後的明確處置則無國際法上的有效明文規範。而朝鮮戰爭爆發後,當時的美國總統杜魯門也聲稱「台灣未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恢復安全,對日本的和平條約訂立,或經聯合國審議後,才能决定。」現在問題是,在台灣島內,鼓吹「台灣地位未定論」,訴求台灣的法律地位須由台灣人民自决的,不單止是「台獨」勢力,也有某些「華獨」人士開始附和這個主張。因此,有不少人擔心,這些人有可能會以國際公法上的「和平占領」理論,在到了「占領期限」(如一百年)届滿就發動「歸屬公投」,以確定台灣的「地位」。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新的潜在「台獨」的發展傾向。
  另一方面,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决議雖然已經在政治、法律和程序上徹底解决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但不可否認的是,受限於當時的時空背景,第二七五八號决議確也是存在著不够周延之處。尤其是其中的「蔣介石的代表」的提法,就有不够嚴謹之嫌,顯然幷非是法律用語,而是政治用語。而且幷沒有明確列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因而就可能而且正在爲「台獨」勢力所利用,尤其是爲民進黨當局留下了「台灣有權加入聯合國」訴求的模糊空間。實際上,早在二零零七年陳水扁即將卸任時,就以其律師的法律敏感度,指出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决議的「漏洞」,因而在推出「烽火外交」計劃的邱義仁的弼輔下,發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投」。而爲之配合,陳水扁給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和安理會七月輪值主席王光亞寫信,提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均遭退回後仍不死心,還繼續以「輪番轟炸」戰術,接連去函潘基文及安理會八、九月輪值主席,聲稱第二七五八號决議只是解决中國代表權的問題,幷未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的權利,幷進而以此爲由,認爲已經「事實主權獨立」的台灣,不必受第二七五八號决議的管轄,而是有權按《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會籍普遍性」原則,申請加入聯合國幷成爲其會員。據說,現在蔡英文團隊也正是以上述謬論爲「依據」,籌劃「入聯」的圖謀。
  面對著如此複雜的情勢,除了是在外交戰綫上積極進取,爭取聯合國通過一個新的决議,以補强第二七五八號决議,及消弭「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依據」之外,謀劃制定《國家統一法》,就是一個完全「可操之於我」的法律手段及武器。亦即除了「反獨」的《反分裂法》之外,再制定一個「促統」的《國家統一法》,其稱謂可以像《反分裂國家法》那樣,無需像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制定的大多數法律那樣,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綴。這就可以避免目前島內某些「獨派」勢力主導輿論的歷史條件下,大肆進行「污名化」和「扭曲化」,製造中共「吞幷」或「吃掉」台灣的輿論,從而給統一大業造成種種不必要的障礙。當然,更是表達倘是兩岸透過和平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國旗、國歌、國號等都可在一個中國原則下經過協商求得合情合理解决的誠意。
  無論是「和統」還是「武統」,都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因此,也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細則,包括對「台獨」分子如何定罪、如何量刑等,就如《刑法》那樣。由此,《國家統一法》也宜被賦予司法功能和權力,規定倘中國大陸因「台獨挑釁」而被迫對台用武時,中央人民政府將以「戰爭罪犯」追究「台獨」勢力核心分子的刑責,幷依法給予沒收其財産。該被沒收的財産,主要作爲因反對「台獨」遭受迫害而死亡、受傷的台灣民衆及其遺族的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