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以房養老”,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亦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據官方統計,2012年底中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94億,2020年將達到2.43億,2025年將突破3億。隨著中國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官方日益重視養老服務業發展。2013年9月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
保監會23日公佈的《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了此次試點的實施細則。
其中,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應具備已開業滿5年,註冊資本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等條件。指導意見還對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值上限進行了規定。本次試點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保監會表示,開展試點有利於健全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拓寬養老保障資金管道,豐富老年人的養老選擇,也有利於保險業進一步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
對於試點業務宣傳,保監會強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項新生事物,社會認可度和接受度有待提升。保險公司應客觀公正地開展業務宣傳,做好消費者教育,如實介紹該業務在豐富養老保障選擇、提升養老保障水準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明確提示消費者抵押房產的後續評估、管理和處置情況,不得誇大房產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準方面的作用。
保監會:不會影響傳統養老方式
【中新社北京6月23日電】針對23日公佈的“以房養老”試點方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當天答記者問時表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只是通過市場化手段運作的一種補充養老方式,不會影響老年人傳統的養老方式。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俗稱的“以房養老”。在2013年9月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曾明確提出將“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保監會今日公佈的《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則給出了“以房養老”試點的實施細則。
談及“以房養老”的前景,該負責人表示,從該業務在中國的發展前景來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只是通過市場化手段運作的一種補充養老方式,是為已擁有房產的老年人提供一種增加養老資金來源的選擇,不會影響老年人傳統的養老方式。
對於為何選擇在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四地開展試點,該負責人解釋,其中北京、上海、廣州作為一線城市,經濟較為發達,保險市場相對較為成熟,老齡人口數量較多,房地產市場容量較大;武漢和北京均已有保險公司投資興建養老社區,可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和養老社區的結合上開展一些嘗試和探索。
對於如何保護老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牽涉房地產估值、抵押、年金發放等多個環節,法律關係和業務內容較為複雜,且客戶群體為老年人,因此,做好老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順利推進試點的關鍵和基礎。在《指導意見》中,保監會從業務宣傳、銷售人員管理、銷售過程管理、資訊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規定。
該負責人特別提醒,由於該項業務較為複雜,建議老年人應當在充分瞭解該項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再選擇是否購買,並在購買過程中特別關注確認銷售人員是否具有該項業務的銷售資格,以及房產價值是否由具備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同時,建議老年人可由家屬或律師陪同簽署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檔。
此外,該業務還設定有30天的猶豫期。保監會建議,消費者在此期限內再次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如不願意繼續持有該合同,可選擇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以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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