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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持有社工相關學歷 卻獲社專會專業認可 社工業界憂慮令行業服務質素無法得到保證

2020-05-16 14:06
《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於去年三月獲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後,於今年四月二日正式生效。現時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簡稱「社專會」)正按照法律第三十三條的過渡規定,為法律生效前已任職社工的人士辦理專業資格認可申請。
但是有社工界人士就發現,首批獲得社專會認可的二百至三百名社工當中,有十多人未持有社會工作學的相關學歷,或非「祖父制」社工。憂慮未來當獲得認可的人數愈來愈多時,會有更多沒有持社工學位的人士被認證成社工,長遠令社工行業的服務質素無法得到保證。
社工Amy(化名)向《論盡》記者表示,原先她與同工們未有發現,原來社專會在過渡期內擁有很大權力,能為無持有社工學位的人士進行專業認證。但是當社專會在四月初起為首批二百至三百人批准其專業資格認可申請時,她們就發現有十多人並無持有社工相關學歷,而社專會亦沒有公佈這些無持社工學歷的人是什麼人。她質疑,這班未有讀過社工的人,究竟是持有什麼學歷?為何社專會會覺得他們適合去做社工?
Amy說:「我記得日前去參與一個意見交流會時,社專會提到已有千多人申請專業認可,若果當中有一成人沒有社工學位,其實已經有一百多人,這樣的話會對這個行業的質素有很大影響,而這也是我們擔心的問題。」
心理輔導員也申請社工認可?Bella:註冊理應是要確保社工有專業能力
另一位受訪社工Bella(化名)則透露,早前曾在任職不同機構的同工們口中得知,機構內有屬於其他專業的人,如心理輔導員、活動協調員等都有向社專會申請社工專業資格認可,「我不知道活動協調員可否獲得通過,但是有一批心理輔導員好像已成功取得認可。」
會出現持有非社工學歷人士獲得認可的情況,或與法律有關過渡期的規定有關。《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為期一年的過渡期內,在法律生效前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的澳門居民,且持有社工學士學位、三年制社工高等專科學位、中學畢業或在本澳取得兩年制社工課程文憑且以社工職銜執行職務超過十年者,以及「社專會認為具備從事社工職業的適當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的人士,可在過渡期內向社專會申請專業資格認可。
Bella認為,社工專業資格制度的原意,其實就與醫生、護士執業前需要註冊一樣,因為社工本身需要接受正規的課程,去學習理論知識,甚至要透過一定時數的實習,來應用其學到的理論知識,以確保註冊社工有專業能力去服務大眾,「註冊的本質,其實就是要保障註冊社工所提供的服務質素是有保證的。」
但她擔心,社專會為不持有社工學歷的人士發出專業資格認可的做法,或會為沒有資格任社工的人士「開了一道大門」,「社專會在過渡期間有很大的權力,只要社專會主觀認為你的學歷符合的話,即使不是社工學位,毋須任何解釋就可以通過認可。我們的質疑點是,究竟這一班獲得認證但無相關學歷的『社工』,是否真正的社工?他們獲發專業資格認可後,究竟他們又知不知道他們要做些什麼?」
Amy和Bella均強調,她們並非反對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制度,期望能透過制度,讓社工這個專業獲得别人的認可,「但我們所擔心的是社會大眾接受社工服務的質素,其實本澳有不少人都有機會接受社工所提供的服務。我認同這套制度是在監管我們這些社工,因為當我們作為專業人士時,我所提供的服務就應要有相當的質素。但若任由一班不是社工畢業,而本身所從事的工作又與社工專業完全無關的人來做社工時,我想像不到情況會是怎樣。這樣對我們的同工以及服務受眾來說都非不公平」。
海外修業回澳者實習時數或不足 社專會未公佈「補鐘」方法
而今次過渡期所引申的另一問題,就是有部分從海外修讀社工學系回澳執業的社工,其實習時數或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社專會的「專業資格認可準則」規定,社工學位課程必須要包括八百小時的實習時數,若課程實習時數等於或多於四百小時,但少於八百小時的時候,相關人士則需要彌補實習時數(俗稱「補鐘」)。
但是Amy表示,有不少在台灣修畢社工學系回澳的學生,其最大憂慮就是實習時數不足的問題,「通常在本澳各間高校就讀社工系的學生,實習時數通常都會足夠八百小時的規定,時數亦會獲得認可。但是在台灣讀書的學生,通常他們的實習時數就只有四百多個小時,按照規定,他們回澳後就要補鐘。但是有不少人就問,究竟要去哪裡補鐘?但是社專會沒有回應過相關的問題。」
「我不反對要補鐘才能獲得專業資格認可,因為大家都是社工系畢業,只要是接受相應的課程,且實習時數足夠,一起工作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已經獲得認可。但是當他們連如何補鐘都不知道時,這個問題是否反映出,現行的制度只顧及認可的部分,而對於其他細節卻沒有顧慮到似乎這個體系未有去回應這些需要補鐘的學生的需求。」
回顧2015年,社工局就社工專業資格認可制度進行公開諮詢期間,社工業界與社工系學生就社專會的組成、專業自主等範疇提出過不少意見,亦引起社會不少討論。尤其針對社專會主席及部分委員由社工業界一人一票選出的問題,雖然當時獲得政府官員的正面回應,但卻未有將之寫入法律當中,僅留下社專會五名註冊社工委員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的產生辦法「由社專會經聽取註冊社工意見後訂定」的做法。
對於社工專業制度,Amy及Bella均認為,制度的原意是好的,但是現時社專會的組成,某程度上無法代表到自己的意見,「社專會理應是代表一群社工的聲音,但因社專會在組成上,一部分是官方代表,一部分是社團代表,一部分則是高校的代表。但是這個組成方法排除了許多人,因為本澳不只是有數個社團,不單只有四大機構,仍有不少機構有社工任職,但這些在其他機構任職的社工,就只能透過社協(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來發表意見。但是社協與我們的關係也非十分緊密,我們的意見未必能順利地透過社協去到社專會上,所以我覺得,社專會的組成是不夠有代表性。」
Bella亦指,從今次學歷認證、實習時數「補鐘」等等事件看來,社專會的體制十分不成熟,「其實我們都參加過不同大小的諮詢會,但好似一路到現在,沒有多少件事有將我們的聲音放在法律上,政府是否有聽到我們的聲音?我們有提議過,社專會換屆時,能否留數個席位讓同工去選舉出來?因為就算四大機構有代表都好,他們下邊的同工又能否直接向委員發表意見?四大機構的代表都是在相關社團中得高望重的人,怎樣向他們反映意見?十分困難。」
「我們期望可以發聲,也知道遇到不公平時要說出來,但說出來後,誰去聽?聽完之後又會怎樣做?我是受管的,我亦覺得應由註冊機制來監管我們的服務質素。但是在法律當中,我們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做錯事就要罰我們,但權利又去了哪裡?其實我們都覺得很失望。」
Bella亦重申,在不同範疇中都會有社工服務的使用者,而服務使用者本身亦應有權知道為他們務的社工究竟是怎樣的人,「究竟他們是否知道為他們服務的社工是怎樣的?當他們接受服務後才發現有問題時,其實已是在事件發生之後的事。很多時社工負責連結資源、申請援助等服務,但有時是涉及生命的東西,就算服務對象有權去為自己發聲、投訴都好,但是服務使用者可能已經受到傷害。有投訴機制重要,但是前面的把關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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