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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管制的經濟後果

2015-12-23 06:30

學者認為房屋租金應由市場供求決定

    租金管制的經濟後果

    澳門立法會近日通過提案《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將設立租金調整法定機制。根據這個制度,今後每年租金調整或將由政府公佈上限,市場租金調整幅度不得超越(提案建議房地產租金升幅不得超過行政長官核准的調整系數)。此舉旨在解決最近幾年隨着物業價値飆升,住宅和商舖業主大幅加租對居民和中小企業造成的困擾。但問題是,租金管制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這背後的道理是甚麼?租金管制有沒有成功的先例?在租房這個市場上,政府能夠做甚麼?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在哪裡?

    租金水平供求決定

    租金是使用房屋的代價(價格),它是在市場中形成的,由供求關係決定。澳門土地面積有限,住宅和商舖的供給難以大幅增加,隨着澳門經濟的發展,對住宅和商舖的租賃需求大幅增加。給定這樣的供求關係,租金大幅上漲在所必然。任何商品的價格都沒有一個令所有人都滿意的水平,如果非要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那麼市場供求決定的均衡價格是一個標準,因為它是所有市場參與人共同決定的,均衡價格凝聚了所有市場參與人的偏好和成本等信息,在一定意義上,這個價格是客觀的。在均衡價格下,可能有人買不起,但是買得起而又願意買的人都可以買得到,不會出現資源的浪費,也不會帶來效率損失。價高者得是最有效率配置並使用稀缺資源的方法。這是基本的經濟學原理,已經證明了的。

    管制租金適得其反

    在供給無法顯著增加的情況下,價格飆升是因為需求飆升,需求大增是因,價格飆升是果,不改變需求而強行壓制價格,不但於事無補,反而適得其反。如果需求“無罪”,那麼價格亦“無罪”。在市場經濟中,政府是獨立的第三方,政府要維護的全社會利益,而不是買賣中的某一方。    如果市場供求使得租金需要大幅上漲,政府為了維護租客而強行壓制租金的上漲,這毫無疑問會傷害業主的利益。強行壓制租金無助於緩解資源的稀缺,改變不了供求,反而扭曲了市場價格,帶來整個社會福利的損失。部分業主可能因為房租受到管制而減少物業的供給,或者採用變相加價的辦法來“索取”損失的租金。這裡的邏輯很簡單,如果需求是“無罪”的,那麼你想降低價格,只能增加供給,供給增加了,價格自然應聲而落。租金管制也不見得對租客有利,因為如果不能增加供給,而去壓制價格,那麼名義價格可以被控制住,但租客支付的實際代價絲毫不會減少。排隊輪購、托關係、走後門、給小費等非市場的競爭手段就會出現,徒增社會成本。

    租金管制失敗先例

    二戰期間,紐約市施行了租金管制,作為一項應急措施,目的是確保窮人能夠租得起房,不至於流離失所。根據蘭德公司(Rand Company)的統計,從一九四三年紐約市政府施行房租管制開始,政府規定房租每年漲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房東對出租房的維護成本平均每年卻要上漲百分之六。於是,苦不堪言的房東不約而同地減少了對出租房屋的維護,甚至把一套公寓分隔成幾個部分來出租。紐約市施行的房租管制本意是幫助窮人租上房子,可這項政策產生了很多副作用,造成了可出租的公寓短缺。原因很簡單,房東沒有積極性出租房屋,更沒有積極性維護房子。儘管美國政府對低租金住房施行了大規模的資助計劃,但房源供給依然有限,有些人不得不花費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來尋求房子。於是一些急需住房的人便通過暗中給房東行賄來獲得租房的機會,使得租金管制名存實亡——紐約市的公寓受到租金管制之後,那裡的房東常常要求租戶從他們那裡購買家具(變相索賄)。在租金管制之下,那些租到房子的“幸運兒”而不得不忍受糟糕的居住狀況(業主無積極性維護房子)。

    租金管制是對市場均衡價格的扭曲,它非但無助於減少資源的稀缺,反而加劇稀缺,導致浪費。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一九○六年,美國舊金山發生了地震並引發了大火,舊金山的住房設施在三天內損毀過半。然而,災後發行的第一期《舊金山紀事報》(San Francisco Chronicle)並沒有關於住房短缺的報道。事實上,在報紙的分類廣吿中,房屋或公寓的出租廣吿有六十四個,公寓或房屋的需求廣吿只有五個。當然,這段時間的住宿價格急劇上升。然而,到了一九四六年,舊金山卻遭受了全國戰後的住房短缺之苦。一九四六年伊始,五天裡報紙上房屋或公寓出租的廣吿只有五個,租房者登的求租廣吿卻有一百五十多個。這是因為一九○六年的大災難後,政府沒有試圖實施租金管制。但在一九四六年,租金被政府凍結在市場均衡的價格之下,導致需求量遠遠超過供給量(短缺)。實際上,一九四六年之前的戰爭期間,住房供給根本沒有減少,但貨幣收入增加、戰後軍人復員以及家庭數目增長導致住房需求上升。租金被凍結,短缺也就接踵而至。

    政府該懲治“租霸”

    在租房這個話題上,“租霸”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租霸”指的是職業租客,租用不動產不交租、又不遷走,毫無疑問侵犯了業主的利益,是租客違反了合同的條款,理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租客拒不繳納房租,又不主動搬出,法律應該保護合同受害一方的權益。在通知無效的情況下,強行將租客遷出。“租霸”之所以會出現,是因為法律先入為主保護了租客,因為一旦“租霸”出現,訴訟的司法程序極其冗長而繁複,業主在金錢、時間和精力等方面付出巨大的代價,曠日持久。這樣的法律使得“租霸”有恃無恐。

    法律保護的是公平和正義,保障的是合同的執行,哪一方違反了合同,法律就應該保護受害者的利益。“租霸”的產生,說明澳門的法律對業主保障不足。一旦租客拖欠租金,業主便無可奈何。欠債還錢、租房付租,天經地義,應該是一種不言自明的文化,而文化是制度的產物。澳門出現“租霸”現象,根本原因是因為當前的《民法典》所規範的租賃制度,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益保障不對等,嚴重失衡,使得租客違約的成本很小,很難受到有效的懲罰。合同的雙方無所謂弱者和強者,合同一旦在互相同意的基礎上達成,遵守合同,雙方受益;一旦違約,只有違約方和受害方,法律就要為受害方討回公道。這是在租房這個市場上,政府應該着力解決的問題。過度保護租客,就會出現“租霸”;正如過度保護病人,就會出現“醫鬧”,甚至催生“職業醫鬧”。

    政府市場邊界在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是無所作為,是“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最大的職責是保護私人產權、保障市場交易秩序、維護法治,市場活動是微觀經濟行為,政府干預市場則必須愼之又愼。老子說:“治大國若烹小鮮”,這是眞正的智慧。“小鮮”者,小魚小蝦也。烹煎小魚小蝦不能多加翻動,否則將破碎不堪。治理國家或地區經濟也是一樣,也應該盡量順其自然,減少扭曲,特別是價格的扭曲。司馬遷在《貨殖列傳》中也指出:“善者因之,其次利導之,其次敎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一個政府,對人民最好的做法是順其自然,讓人們通過追求自己的利益獲得財富,獲得幸福。其次是因勢利導,進行利益導向使他們做得更好,再其次是敎育,再其次是制訂規章,限制他們的發展,最糟糕的做法是“與民爭利”,這是最下等的做法。老子說,“太上,不知有之;……悠兮貴其言”;孫子說,“善戰者,無赫赫之功”;扁鵲說,“善醫者,無煌煌之名。”道理也在這裡。這些都是古老的智慧,流傳到今天,必有其道理。

    總結

    在思考或者評價一項政策的效果時,必須理性思考,必須擺事實、講道理,經驗證據和邏輯分析相結合。不能以感覺代替事實,也不能以直覺判斷代替邏輯推理。直覺和感情對我們理解現象是重要的,但是僅有感情和直覺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嚴謹的邏輯分析,僅靠直覺和感情得到的結論往往是錯誤的。除了上面提到的租金管制的案例,還可以舉出一些現實生活中的案例。比如,直覺可能吿訴我們,提升最低工資可以幫助工人,但實際情況是過高的最低工資只會推高失業,反而不利於低技能的工人。

    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這是中國政治哲學的中心。意思是,光有善心,光有仁慈,是不夠的,還必須有方法和智慧,所以中國儒家主張仁、智、勇三者並重。善意的初衷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良好的結果。政策制訂者應該特別愼重,避免以善因而得惡果。否則,一旦適得其反,後果嚴重,代價巨大,“雖曰愛之,其實害之;雖曰憂之,其實仇之”。

    趙世勇(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副敎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