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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釋憲法與基本法關係有戰略戰術兩層面

2015-11-06 05:09
  近一段時間以來,無論是在香港特區,還是在澳門特區,都掀起了一陣深入學習領略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的小高潮。就以澳門特區為例,既有由國務院港澳辦出面,首次邀請澳門特區立法會的全體議員組團訪問北京,其「主題曲」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會見訪問團成員,在談話中強調了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緊接著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向議員們講解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也有在澳門特區進行的活動,特區政府法務局履行職責,或是自行撰稿,或是委請基本法學專家撰寫有關闡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的文章,提供給報章發表。法務局還舉辦專題系列講座,加強推廣憲法和基本法,讓市民對國家憲法與特區基本法的關係有進一步的認識。 昨日就邀請北京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介紹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
    王振民是鄭州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行政法學、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九九五年起,任教於清華大學法學院。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學習並進行研究工作,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一年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做傅爾布萊特計畫高訪學者。王振民是研究憲法學及基本法學的專家,尤其是注重研究有關「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中央與特區的關係,著有《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種法治結構的解析》一書。因而是著名的「小護法」,去年在政改、「占中」等議題上多次撰文及發表評論,力挺中央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及中央對香港行使權力(據說他有分參與撰寫《白皮書》)。今年四月他在香港出席基本法頒佈二十五周年研討會,指出香港社會一直強調「兩制」,但實際上「一國」才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堅持「一國」才能堅持「兩制」。最近香港報章報導,為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及宣傳推廣,王振民將會調任香港中聯辦法律部部長,以接替已屆退休之齡的劉新魁。
   中央和兩個特區政府如此重視關於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的推廣研究工作,是因為在此前的一段時間中,香港特區出現了不少奇談怪論,否定憲法對特區的效用,甚至打出了名為「本土」實為「港獨」的旗號。在我們澳門,雖然尚未發生這樣的情況,但畢竟也已有所抬頭,宣揚「自決」或私行「公投」。因此,有需要補強有關「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及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的教育。
   實際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經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為我們國家設立特別行政區,及全國人大制定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基本法,提供了憲制依據。而《澳門基本法》則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項制度,這些制度的規定又與憲法其他方面的規定相配合,從而形成以憲法為體、以《澳門基本法》為用,體用結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如《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是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這體現了「一國」,但《澳門基本法》接著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涉及基本法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也可解釋其他條款,這體現了「兩制」;又如《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總之,基本法任何條文的規定,都是有憲法依據的。如果基本法脫離了憲法,就失去法律效力,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
  但兩者之間又不是一般的「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因為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為依據。」指明有關制度和政策,不適用憲法的有關規定,而適用基本法的規定,意思是超出一般的「母法」和「子法」的關係,具有特殊性。憲法和基本法這種關係,決定了憲法和《澳門基本法》一起構成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法律基礎。講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法律,必須同時講憲法和基本法。澳門回歸後,中央領導人明確指出要「依法治澳」,這個「法」主要指的是憲法和基本法。而鑒於憲法與基本法的特殊關係,全國人大在通過基本法時,專門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法定》,宣佈《澳門基本法》是根據憲法並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符合憲法的。
  明確了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就確立了澳門特區實行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國家憲法制定基本法授予的,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澳門自己就所有的。一切脫離這層關係的政治主張,包括以「本土」名義所偷渡到「澳獨」主張,也包括「澳門居民擁有自決權」的偽理論和「民間公投」偽「民意」活動,都是對國家主權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否定和反動。
  這是屬於戰略範疇的憲制教育,是全面性普法活動的層次,有利於加強澳門居民的憲制認知,從而擺正「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的關係。
  但不宜忽略,闡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也具有戰術層面的具體現實作用。那就是有中國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竟然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葡國國會的選舉,並以基本法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由,聲稱此行為不存在「雙重效忠」。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就是無視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謬論。
  實際上,澳門特區立法會所擁有的立法權,不是從天上跌落來的,是由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透過制定《澳門基本法》授予的。澳門特區立法會的運作也必須嚴格遵守作為國家法律的《澳門基本法》。而《澳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還規定,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須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倘認為抵觸基本法有關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及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權力的規定,即予退回,但不會修改,退回的法律即失效。這就很明確地認定了澳門特區立法會的國家屬性。作為中國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跑去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這就根本上存在著角色衝突及雙重效忠的問題。
  因此,在此時此刻加強對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宣傳推廣,也就具有極為及時的現實意義。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不但在法律上必須效忠於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澳門特區,而且在個人政治活動上,也不能為另一個主權國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