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本澳新聞
  • 要聞
  • 兩岸觀察
  • 華澳人語
新聞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宜透過官委途徑補強葡裔法界人士的不足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國家安全及信息安全的利益高於一切利益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蒙藏委員會」併進港澳處是打臉蔡英文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捍衛主權「硬的更硬」,嘉惠同胞「軟的更軟」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雙選舉年兩位昔日「票王」情歸何處?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從「租務法」難產中應得到的幾個啟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習主席關懷港澳居民 國民待遇一家親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智城合約」基於國家安全可以豁免公開競投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換屆將會出現新氣象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 智慧城市有助提高效率品質宜做好宣導工作

周庭希將向禁止酷刑委員會「告御狀」? 

2015-11-17 05:11
  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周庭希昨日發出兩張照片,「以此存證」,證明他已抵達日內瓦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辦公樓,準備與該委員會的成員會面。估計是將與中國香港特區的非政府組織的成員代表一道,參加禁止酷刑委員會的非正式會議,並向開委員會「反映」中國澳門特區政府「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情況,實質上是當面「告御狀」。至於「告狀」的內容,估計就是新澳門學社日前舉行記者會時,宣稱該學社曾向禁止酷刑委員會遞交的「報告」中所陳述的內容,包括澳門警方多次以「驅逐」或「不受歡迎人物」為由,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加上內地並未廢除死刑,拘留設施使用酷刑亦十分常見,因而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沒有關注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後的人權狀況,可能會遭受酷刑對待,甚至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也包括現時澳門特區缺乏打擊性騷擾的法律手段,亦無要求學校、企業及政府內部建立機制預防性騷擾,更無計劃建立專責部門處理投訴,因而建議該委員會促請當局優先處理打擊性騷擾問題,不要再拖延立法工作;也包括指責澳門特區政府將同性伴侶剔除在《家暴法》保護範圍外,有歧視之嫌,因而建議委員會促請澳門特區政府,對不同性取向一視同仁,將同性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之內。
    從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會議安排看,該委員會將於今明兩日審議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區)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情況,包括由有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代表參與的中國代表團,向該委員會解釋早前提交的執行《公約》的定期報告,及回答該委員會有關《公約》在中國及香港、澳門特區落實情況的提問。
  從新澳門學社日前轉發了中國澳門特區政府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的第六次履約報告《關於禁止酷刑委員會提出的事項的回應的報告》來看,澳門特區政府已經就該委員會的質詢提交了回應報告。但在該《回應報告》所羅列的二十三項問題中,並沒有多少內容是與新澳門學社的「告狀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相關的。這可能是出於兩個原因,其一是新澳門學社未能趕及在禁止酷刑委員會提出質詢前,向該委員會提交「告狀報告」,因而該委員會也未能將「告狀」內容納入對中國澳門特區政府的履約質詢中;其二是新澳門學社其實是早已向禁止酷刑委員會送交「告狀報告」,實際上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新澳門學社就曾召開記者會,聲稱該學社將向該委員會報告澳門特區的履約情況。倘是後者,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似是對新澳門學社的「告狀」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因而也就未有將其「告狀」內容納入對中國澳門特區政府的履約質詢中去。
  但即使如此,不排除在周庭希於昨日參與該委員會與中國香港非政府組織舉行的非正式會議;趁著中國香港非政府組織的陳詞及該委員會提問的環節,也來個插科打諢,當面向該委員會「告御狀」,指責中國澳門特區政府的種種「不是」;而該委員會則在今明兩日的履約審議會議中,據此材料向出席會議的中國澳門特區政府代表提出質詢並要求當場回應。
  但更不排除,由於中國澳門特區社會交往和諧,各族群互相尊重包容,基本上沒有傳出所謂「酷刑」、「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等負面新聞,即使是周庭希的「告狀材料」,在該委員會委員的帶有偏見的眼中,比對中國內地或中國香港特區的情況,也僅是「小兒科」耳,不值得「浪費時間」。因此,周庭希將是「白忙一場」。
  實際上,新澳門學社及周庭希提出的問題,與聯合國的宗旨背道而馳。因為打擊跨境犯罪,進行國際和區際刑事司法合作,這是聯合國及其各附屬機構,尤其是國際刑警、反貪腐、反洗錢、反恐、反毒等專門機構所提倡和鼓勵的。而且還是在距離瑞士日內瓦不遠的法國巴黎,剛發生血腥恐怖襲擊事件,驚震整個歐洲及全球之際。而新澳門學社及其副理事長周庭希卻反其道而行之,以種種理由反對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這可正是自動撞到了聯合國的「槍口」上。即使是當面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告御狀」,恐怕也將難以如願。
  何況,所謂「國際引渡」的原理,並不適用於同一個國家內部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除了是「引渡」這個國際法專有名詞之外,國際法上常見的「本國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等,均不適用於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
   實際上,澳門回歸後,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澳門居民除真正的擁有外國國籍者之外,絕大部份是中國公民。既然內地居民與澳門特區居民同是中國公民,就不存在所謂「本國公民不移交」的問題。
  正因為如此,在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文化社會的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適用時,葡國國會和中國政府先後宣布作出的四點保留中,就有對「本國公民自由遷徙權」的限制。因為澳門回歸後,內地居民和澳門居民一樣都是「本國公民」,如果不對「自由遷徙權」作出限制,內地居民就可自由遷徙澳門,澳門特區哪能承擔得了.還是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必須由內地有權限機關依法進行管制。
  因此,內地居民在內地涉嫌犯罪潛逃到澳門,無論是按照屬人管轄法還是屬地管轄法,都應當將之遣送返原居地,接受司法審判;反之,澳門居民在澳門涉嫌犯罪潛逃到內地,也應將之移交給澳門警方。
  而無論是內地還是澳門特區的《刑法》,都沒有「政治犯」的罪名。內地《刑法》過去是有「反革命罪」,但早已取消,並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代之。而「危害國家安全罪」或「危害國土安全罪」的罪名,全世界任何國家都有之,包括號稱「民主大國」的美國。美國同樣也有死刑。海峽兩岸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同樣適用於死刑犯,而且在實踐中也是雙方均互相移交可按法律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相信,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不會為了保護作為少數人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而忽略絕大多數人不受殘害的正當人權吧?發生在日內瓦旁邊的巴黎的恐襲血案,就是長鳴的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