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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以實施細則方式補充土地法不足

2015-12-09 05:01
  「海一居」及同類事件的問題,徵結在於《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實際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新聞發佈會上宣佈,「海一居」所在的P地段的土地臨時批給失效,其法律依據就是《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一十五條。後兩個條文是輔助條文,第四十八條才是主要依據。
  《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一、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但不影響下款規定的適用。二、如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則應承批人的申請,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相關的臨時批給可予以續期。三、上款所指的申請須與相關土地的確定批給的續期申請一併提出,且二者的續期期間亦須相同。」而與之配套的第四十七條規定,「一、租賃批給的期間須在批給合同中訂明,且不得超過二十五年。二、其後的每次續期不得超過十年。三、為調整租金,可將租賃期或其後的續期分割為數段期間。」第四十四條則規定,「以租賃方式批給時,須先作臨時批給,並按其特徵訂定期間;如在所訂期間內已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且土地經確定劃界,該批給則轉為確定批給。」
  綜合上述條文規定,土地臨時批給期限為二十五年。在該期限屆滿時,承批人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無論是歸責於何方,還是發生任何重大社會變數,包括自然災害、戰爭、動亂等,哪怕是已經動工,甚至是已經基本建成,只要是尚未收則,土地的臨時批給就告失效。實際上,工務局負責人前一段時間就透露,就有三個大型商住項目已經基本建成,但仍有若干「收尾」工程未能完成,眼看整幅土地的臨時批給就要被宣告失效。幸好能趕得及收則,才避免了全部投資都「化水」。
  這個不設任何過渡條文的剛性規定,無彎可轉。前段時間傳說,有幾位議員自發草擬修訂《土地法》的法案,建議為其第四十八條增加過渡性規範。但按《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立法會議員提出議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必須獲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此傳聞後來「泥牛入海無消息」,估計是行政長官崔世安不同意簽署同意書。實際上,《土地法》剛生效就進行修訂,而且還是在同一立法屆內,可能會損害向立法會提請《土地法》法案的政府的形象,也影響法律的穩定。而且當時有幾位議員陳義頗高,以反對「囤積土地」等為由反對修法,釀成社會主流意見。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會見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讚揚他們認真履行職責,為特區立好法,包括了《土地法》,這就更沒有彎轉了。
   「海一居」發展商曾以未能完成發展是批則慢,責任在政府一方為由,向特區政府申請延期五年,以作補償被耽誤的時間。實際上 ,從發展商的陳述看,該地段批給後的前十六年是用來建紡織廠(其實其中還有數年填海而不可能進行土地利用的時間),二零零六年才獲批轉為住宅用地,只有九年時間發展,但申請批則已用了七年時間,最後只剩下一年多,又怎能按期完成土地利用?    
    當然,這其中的歸責問題,各有各的說法。政府力指發展商未能依照《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在遞限定的時間內遞交完整和符合質量要求的圖紙及文件;而據坊間所指,是發展商改則,加大樓宇的高度和密度,被工務局視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而退件,在一來一往、幾經「拉鋸」後,就耽誤了時間。
  但也不排除在發展商於二零零六年獲批轉為住宅用地後,當年底就爆發「歐文龍案」,接任者在當時的大環境下,擔心惹禍上身,就抱著「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變相怠工以至是變相罷工;而具體操作的公務員,在心有餘悸下,更是不敢做事,以至是拖了不少時間,也未能批出圖則。
  順帶一句,在「歐文龍事件」爆發後,正是博彩業井噴般發展,推動周邊經濟尤其是房地產也熱度熾烈。但受上述因素影響,除了大型賭場酒店的圖則外,商住樓宇的批則極慢,造成樓宇供應趕不上需求,這也是樓價急升到難以理喻的其中一個重要因。
  「海一居」發展商要求政府延長五年土地臨時批給期限,從情理上說,是行得通的。但由於《土地法》的剛性規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可以批准。發展商宣告,將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其訴求標的也只是延長五年批給,並沒有針對政府,算是「卑微」的要求。但從《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剛性規定看,行政法院是否接納發展商的訴求,並不樂觀。
  其實,在立法技術層面上,還可作出補救,就是在不動《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前提下,以頒布行政法規的方式予以補充及延伸。實際上,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無論是在國家層面,還是在台灣地區,都在立法機關立法後,由行政機關頒佈「實施細則」(台灣稱為「施行細則」)予以補充。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十六條對行政法規的功能定位,第一項就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而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一書的註釋,其一是綜合性的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和實施辦法。它是法律頒佈之後,對法律實施中的各種問題作出的比較全面的、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專有名詞術語的解釋、處罰獎罰幅度的具體化、行政執法機關職責的具體化、行政執法程序的具體化、實施法律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很多法律中,都在附則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可以根據法律制定實施細則。有些法律雖未明確規定國務院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但為實施該法,制定相應的辦法規定也是可以的。
  其二是為實施法律中的某一項規定和制度而制定的專門規定。有些法律在整體上具有較強的操作性,但某一項制度或是比較複雜,或是缺少經驗,或者發展變化較快,法律只好作原則規定,由實施機關作進一步具體的規定。
  其三是對法律實施的過渡、銜接問題和相關問題作出的規定。法律的頒佈實施,往往標誌著一項新制度的產生和執行,這就需要同現存的制度相銜接,做好過渡性安排,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按此原理,倘澳門特區的《立法法》允許的話,行政長官可以為《土地法》制定及頒布一個類似「實施細則」的行政法規,對《土地法》整體尤其是第四十八條進行補充延伸,在不抵觸《土地法》立法原意及精神的前提下,明定臨時批給土地在利用過程中,倘發生不可抗力的重大變故,及不屬承批人責任的耽誤,行政長官可根據被耽誤的時間,給予「補償」。這樣,所有因《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而形成的難題,就都可迎刃而解,及時拆卸「定時炸彈」,維護澳門特區的長期繁榮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