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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臨時批給期限應予實事求是處置

2015-12-28 12:53
  從廉政公署調查報告的分析和結論看,《土地法》中有關土地臨時批給二十五年期屆滿,不管承批商是否於應當歸責,都必須宣布批給失效的剛性規定,並非「神聖不可侵犯」。報告指出,當基於行政部門自身的原因而導致承批人未能如期利用土地,即延誤利用土地「不完全歸責」於承批人時,行政當局也可以不啟動宣告批給失效的程序。為此,廉署報告建議,行政當局在具備條件時檢討有關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及時、完整、準確地向社會發放有關訊息,加強決策的透明度,強化公眾及輿論監督。
  當然,行政當局在檢討有關處理「閒置土地」的法律制度時,究竟是以修訂《土地法》本文的方式,或是採用其他辦法,如以筆者曾提出的由行政機關制定「實施細則」(內地模式)或「施行細則」(台灣模式)予以補充,可以經過充分討論聽證後進行。
  畢竟,世界上的事情的多元複雜的,並非兩個極端,有著廣闊的中間地帶。在土地問題上,確實是不排除會有無良商人「囤地」的行為,但也須考慮在土地臨時批給後,可能會遇到不能按照原計劃進行開發利用的障礙,包括「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也包括政府修改城市規劃,甚至是相關行政部門「怠作為」以至是「不作為」,以至耽誤了寶貴的開發利用時間。實際上,在立法會的專責委員會討論《土地法(草案)》的文本時,就已有議員提出這個問題。這連堅持土地臨時批給期屆滿就必須堅決予以收回的態度的議員,也承認有此事實過程存在。
    就以南灣湖發展區為例。當一九九一年臨時批給土地時,仍是一片海灘。經過好幾年的完成填海工程及市政基本建設工程(道路、下水道、綠化帶)等,已經是回歸前後,共花掉了約八年的時間。有人說,為何在批給後沒有抓住時間利用?如何利用?當時還在填海工程中,總不能「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在一片海灘中興建空中樓閣以至是海市蜃樓吧?而在土地填好可以利用時,正好遇到賭牌開放,政府向南灣湖發展公司「借用」其B區的土地,提供給「永利」和「美高梅」興建大型賭場酒店。當時政府沒有明確說明在何處「還地債」,但有指向南灣湖C、D區。後來,卻又因為「澳門歷史城區」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功等原因,而重新規劃該區。這樣就使得南灣湖C、D區的土地利用被一再耽誤下來。對此,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在向立法會作二零一六年「施政報告」的回答議員環節中承認,政府為保護「世遺」、山海城景觀,凍結該區規劃,「發展商當時多次申請入則,但工務局無提供條件,故一部分並非無心發展」。也就是說,南灣湖C、D區的未能利用發展,責任不在承批商。
    但有人明知如此,卻仍然向特區政府施加民粹主義壓力,要政府不理三七二十一,必須在明年南灣湖C、D區的土地臨時批給二十五年期屆滿時,宣布其批給失效。這種「一刀切」的訴求,並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打一個可能並不適切的比喻,《澳門刑法典》上的「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亦即「襲擊他人」,其表現形式可能會有多樣,既有當然是預謀或臨時起意的主動襲擊行為,也有遇襲者的正當防衛甚至是防衛過當,更有見義勇為者實施正義行為而採用了過激手段。《澳門刑法典》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對此不同情況,是有著不同的罪名認定及量刑標準,甚至是視為無罪的,並沒有「一刀切」,因為「打人」就一律將之定罪判刑。   
    既然連極為嚴肅的刑法系列,都可以給檢察官和法官自由裁量權,為何揭櫫行政善良主義的行政法系列,就不能有自由裁量權,實事求是地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置方式,而非要「一刀切」不可?
    其實,行政長官擁有對行政工作的自由裁量權,這也是《澳門基本法》將澳門特區政制設計為「行政主導」,並非是三權分立的重點內容之一。行政長官具有雙重權力,既領導澳門特區又領導澳門特區政府。所謂行政機關、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是指行政長官的第二層權力--領導特區政府,而非第一層權力--領導澳門特區。在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疇內,行政長官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連一點自由裁量權也不具備,無異是對「行政主導」政制設計的桎梏限制。
    而《土地法》的缺陷就在於此,在並沒有搞清楚歸責於何方之下,只要二十五年時批給期屆滿,就有理無理都「一刀切」宣佈失效,缺乏靈活處置安排,立法善意不足。因此,補強《土地法》的這個不足,才正是加強法制建設的應有作為。而且,也是增強海外投資者對澳門投資環境中的法治和善治有機結合的信心。    
  因此,對待《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剛性規定,應有一個柔性的補充性規範,就是在土地臨時批給的二十五年期即將屆滿前,給予承批商一個解釋的機會,並通過召開公開的聽證會的方式,進行透明化的公開仲裁,倘是並非歸責於承批商,尤其是出於「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沒有足夠時間完成土地利用,應給予補償其相應所損失的時間,讓其得以在「實質性」的、亦即不是因為並非歸責於承批商而含有「虛耗水分」的二十五年批給期內完成利用。因為既然已經在進行利用,就不存在人們所反感並反對的「囤地」及「閒置土地」的問題。主張修法的人士,有可能忽略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當然,整個「行政救濟」的補救過程,必須公開透明並召開公證會,甚至可以由一個客觀公正的委員會進行仲裁,這樣才能澄清「官商勾結」的疑慮。
  這才是法治與善治有機地相結合的適當模式。倘能妥善解決這對矛盾,一方面澳門特區的政治建設將更為清明廉潔,最大程度地清除「官商勾結」、「囤地積奇」的不良商風,另一方面弘揚行政法系列的善良行政原則,在兩者之間覓得最大的利益公約數。      
  這個模式,同樣適用於「海一居」土地的臨時批給失效問題上。但由於發展商已經聲言將付諸司法上訴,因而已經錯過了行政救濟的機會。不過,在行政法院審理該案時,相信法官將會充分考慮「海一居」未能在土地臨時批給期屆滿前,完成其發展利用的前因後果,從而作出客觀公正的裁決。
  其實,無論是主張修法的官委議員,還是反對修法的各式人物,都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海一居」發展商的法律訴訟,並沒有要求政府修法,而是針對政府行政部門因為「怠作為」甚至是「不作為」,而使得他們喪失了的土地發展時間,因而希望行政法院裁決補回時間,並補回相應的時間,讓其能夠完成土地的利用發展。這樣,既能維護小業主的利益,又能維護《土地法》的尊嚴和政府的管治權威,也能維護發展商的利益,達致「三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