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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法為契機促進法治與善治有機相結合

2015-12-31 04:59
  筆者日前在評議廉政公署透過新聞局發布的公佈有關特區政府就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決策過程的調查報告的「新聞稿」,認為廉政公署對社會上的主張修訂《土地法》和反對修訂《土地法》的矛盾衝突中,來了個「中間落墨」的折衷主義,力圖推動特區政府既能踐行「依法治澳」的法治原則,又能針對《土地法》中確實是存在的疏漏之處,進行靈活調適,在補強其規範內容的同時,依據《行政法》中所揭櫫的「善良行政主義」原則,做到法治與善治有機地相結合,在各種不同利益訴求中取得最大的公約數,妥善地化解目前有可能會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社會穩定,及外來投資者信心的問題,並將有可能會被「有心人」利用來引導向政治事件發展的苗頭消弭在萌芽階段。並為妥善解決今後可能會出現的類似問題,提出一個可供參考的模式。
  而在詳細閱讀廉政公署向行政長官呈交的有關特區政府就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決策過程的調查報告全文之後,發現廉政公署的結論和建議,有「應考慮在具備條件時對現行法例作出修訂」之語,因而筆者轉而認為,為了更好地體現法治與善治的以及有機相結合,可以而且應當對《土地法》進行適當的修訂,補強其不足之處,使之成為一個符合最大利益公約數,既能有效地防遏「官商勾結」、「囤地積奇」的不良商風,使得澳門特區的政治建設更為清明廉潔,更能弘揚行政法系列的善良行政原則,讓特區政府的土地批給行政工作,有利於澳門特區的建設發展。    
  實際上,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已經指出,《土地法》有不完善之處:首先是對於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可歸責性」及處罰方式未有清晰的訂定,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會受到質疑;其次是未規定行政當局批准延長土地利用期的決定及理據須透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佈,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不夠;再次是因延誤利用土地所科處的罰款金額過低,難以起到阻嚇作用。因此,《土地法》是可以進行調整以至是修訂的,這並非「神聖不可侵犯」,不能以「穩定性」的理由來阻礙之。其實,澳門立法會就有過對剛通過不久的法律,在發現其存在不足之處後,進行修訂補救的記錄及經驗。其中一個法律,還是與土地發展事務密切相關的領域,那就是《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在立法會通過後不到一年,就有中介人多次提出抗議,促使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文本,增加過渡性規定,容許設於地鋪的經營者申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有關准照有效期至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藉此給予過渡期讓經營者的營業場所符合法律的規定。既然如此,廉政公署已經指出因有不完善之處,而引發社會爭執的《土地法》,卻不能修訂? 
  另一方面,廉政公署調查報告也毫不客氣地批評了行政部門,在處理「閒置土地」問題的過程中,尤其是不宣告十六幅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的過程中,訊息發佈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從而引發社會上的各種猜測,以及對有關決定合法性、合理性的質疑。既然這十六幅土地中的絕大部分,距離臨時批給的二十五年期限尚遠,行政部門就應當理直氣壯、「竹筒倒豆子」地將全部資料攤開來,避免誤會。但行政部門卻是神神秘秘,沒有說清楚講明白,引起不必要的質疑和誤解,甚至授人以柄,讓「有心人」擁有更多的「相罵本」。這是「陸文霆睇相,唔衰攞來衰」,怪不得別人進行「污名化」式的挑釁。
    前者,是屬於更好地進行法治建設的問題後者,則是強化善治的問題。兩者之間必須有機地結合起來,並互為促進。實際上,習近平總書記主持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提出了「法治中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的目標,同時還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儘管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但這番道理是放諸天下而皆準的真理,亦即也是「普世價值」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我們澳門特區也可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予以應用。
  為什麼要以良法促善治?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法治雖然已經成為了一種全世界普遍認可的治理方式,但是法治的內涵和品質卻仍然具有差異。提出以良法促善治,就是要強調實現高品質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目標。實際上,我們的法律是在社會進步中不斷修改和完善的,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某些低品質法治之所以形成,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重視法律的品質。當法律的制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提出,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因此,從根本上來說,「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質,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徵和內在屬性。從二者關係來說,良法是法治的價值標準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運作模式和實現方式,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構成了現代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依法治澳」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還必須是適合澳門特區區情的法律,只有符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從內心信仰。因此,法治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其符合最大的利益公約數。倘是法律失當,甚至是窒礙難行「惡法」,還有什麼法治和善治可言?
  就《土地法》而言,其第四十八條關於土地臨時批給二十五年期屆滿,不管承批商是否於應當歸責,都必須「一刀切」地宣布批給失效的剛性規定,就是屬於不利於實施善治」的「惡法條款」。應當透過修訂來補強其不足,倘是並非歸責於承批商,尤其是出於「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沒有足夠時間完成土地利用,應給予補償其相應所損失的時間,讓其得以在「實質性」的、亦即不是因為並非歸責於承批商而含有「虛耗水分」的二十五年批給期內完成利用。當然,整個「行政救濟」的補救過程,必須公開透明並召開公證會,甚至可以由一個客觀公正的委員會進行仲裁,這樣才能澄清「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疑慮。
  從「一刀切條款」的形成,似乎隱隱有著香港特區立法會「泛民」議員以「拉布」方式,及台灣地區的民進黨「立委」,以霸占主席台方式,抬出冠冕堂皇的理由,「少數劫持多數」地阻礙行政當局實施善治的影子,違背多數人的利益,也違背代議政制「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原理。這些人不是把「民主」叫得震天價響嗎?在立法會選舉的直選部份,他們的得票率佔選民總數的比例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