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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移交嫌犯案回看劉果楊沃良等案

2016-02-24 05:20
  曾到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控告」中國澳門特區政府「違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多次以「驅逐」或「不受歡迎人物」為由,將犯罪嫌疑人移交內地的澳門某政治團體,最近又籍著香港「銅鑼灣書店」事件,舊話重提,提出正在洽簽的內地與澳門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也將會把涉嫌在內地犯罪的澳門居民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並以香港某媒體的報導,作為佐證。對此,保安司長黃少澤作出了澄清和解釋,並以「從來、絕對、百分百」的排比及重疊語句,強調沒有將本澳居民移交內地公安。
  黃少澤司長所言屬實。不過,在回歸前,在澳門地區仍由葡國進行行政管理的時期,澳門與內地之間曾發生過多次刑事管轄權的法律衝突。其中最明顯的有三次,其一是內地司法機關對「南通銀行劫殺案」主犯周鐵生行使司法管轄權,在他作案後逃回內地並將之緝捕後,由內地法院進行審理,最後將之押到珠海執行死刑。其二是中國外交部向澳葡政府提出照會,要求將在內地分別涉嫌實施貪污、殺人犯罪活動後逃到澳門的嫌犯劉果、楊玉良遣返內地,由內地司法機關對其依法進行審理。其三是在澳門回歸前夕,廣東省公安機關在內地緝捕了曾涉嫌在澳門搶劫多家當押店及「地下銀號」,也曾在珠海涉嫌殺人的葉成堅,並由內地司法機關執行司法管轄權對其進行審理,最後在珠海執行死刑。
  在上述三案中,周鐵生是香港居民,葉成堅是澳門居民。不過周鐵生所侵犯的南通銀行〔即現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是中國的國有企業;而所殺害的南通銀行職員,也是中國的國家工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前〕第六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時,也適用於本法」的規定,內地公安機關在將逃到內地的周鐵生拘捕後並依法對其進行司法審理,盡管當時澳葡政府因葡國《刑法典》並無死刑之設而曾有所質疑,但最後還是沒有提出外交交涉。而葉成堅案則是發生在澳門社會治安極為惡劣,槍擊、爆炸、綁架事件無日無之,澳葡政府束手無策之際。盡管珠海法院對其作出了死刑判決,與葡國「不設死刑」政策有抵觸,但由於這項判決對澳門犯罪勢力有震懾效果,而且更重要的是,珠海法院對葉成堅判處死刑所針對的關鍵犯罪事實,是他在珠海殺了人,適用於中國《刑法》的「故意殺人罪」。因此,澳葡政府無話可說,甚至在私底下卻是予以接受及歡迎。
  至於劉果、楊玉良案,則成了中葡關係史上的一個小黑點。本來,無論是按照「屬人管轄權」──此兩名嫌犯都是中國公民,楊玉良所涉嫌殺害的婦女也是中國公民;還是「屬地管轄權」──這二人的犯罪實施地都是在中國內地,而劉果所侵吞的財產也是中國的國家公共財,前澳葡政府都應將之移交中國司法機關。但是,當時恰逢《司法制度綱要法》生效,並成立了澳門高等法院,葡方卻以「中國法院可能會判處二人死刑」為由,藉口葡國相關法律中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而拒絕交出此二嫌犯。為此,中葡雙方曾鬧得甚不愉快。
  其實,一九八三年澳門保安部隊就已與廣東省公安廳建立了「粵澳治安聯絡官會晤制度」並簽署了有關協議,與此同時,澳門與中國的國際刑警組織也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係。自此,警方經常應對方的要求,緝捕潛逃到已方的對方疑犯,並將之押送出境移交給對方,一向合作愉快,卓有成效。但也有「打結」的時候。一次,參與北京天安門事件而受到內地通緝的工人領袖岳武,在珠海灣仔乘坐「澳門遊」遊船經過澳門媽閣廟附近海面時,突然跳水游向澳門,被澳門警方捕獲。由於當時的政治氣候及輿論壓力,澳門警方一反過去的合作態度,堅持不將岳武送回內地。內地公安就使用一招予以「報復」,一連多天拒絕接收澳門警方捕獲並遣返內地的偷渡者,令到澳門無法容納,可說是「堆積如山」。
   有趣的是,黃少澤司長曾提到們在移交嫌犯的問題上,檢察院與終審法院對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劉果、楊沃良案,也曾是高等法院在唱「主角」,高等法院就是回歸後終審法院的前身。實際上,當時《澳門基本法》已經頒布,確定澳門回歸後擁有終審權,並設立終審法院。葡方為了衡接,就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佈將原由葡國里斯本法院管轄的對澳門的司法終審權,下放給澳門,並就此對澳門法院制度進行改革,頒佈《司法制度綱要法》,組建高等法院、中等法院,其中高等法院就作為澳門的終審法院。
  由葡方派來澳門出任高等法院院長的李本立,是一位人權專家;而葡國國會為了配合中國制定《澳門基本法》,也已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實施。因而當受到內地通緝的嫌疑劉果、楊沃良逃到澳門,內地公安按照以往慣例要求澳門警方將之遣返時,李本立卻以「死刑犯不引渡」為由,下令澳門警方不得將此兩名嫌犯遣返內地。而導致該事件上升為國與國關係,中國外交部向澳葡政府提出了照會,澳門新華社副社長柯小剛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組長過家鼎大使也出面交涉,過家鼎大使還與葡方聯絡組長賈達里納開會交涉此事。
  在此過程中,國際特赦組織的澳門分支機構,曾經攪風攪雨,製造輿論向高等法院施加壓力。後來,在中方外交部提出交涉,並承諾不會判處兩名嫌犯死刑之下,澳門高等法院的態度有所鬆動,在對是否將兩名嫌犯引渡給內地進行開庭審理後,判處將楊沃良引渡內地,但否決將劉果引渡內地。後來高等法院又就此兩案的上訴案組成合議庭審理,判處維持將楊沃良引渡內地的原判,並推翻了不將劉果引渡內地的原判。不過,國際特赦組織及葡國的一些政客,卻以「中國政府作出的不對楊沃良不判死刑的承諾不具法律效力」為由,發表了許多抨擊澳門高等法院的言論,並由國際特赦組織的成員提議及經辦,為楊沃良向葡國憲法法院提出上訴。而葡國憲法法院竟然違反葡國已經將終審權下放給澳門的政治和司法決定,宣布受理該上訴案。在中方外交交涉下,該上訴案不了了之。
     (更正:昨日本欄將何厚鏵先生誤植為「和厚鏵」,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