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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凍結資產執行制度談到澳門對朝鮮貿易

2016-03-23 05:09
  立法會前日一般性通過《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在引介該法案時指出,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打擊恐怖主義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先後通過多項決議,呼籲各國確保本國法律體系具備足夠條件執行由決議所產生的義務。為此,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多項有關打擊恐怖主義及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方面的聯合國安理會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區,已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報》)。 此外,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及國際金融中心監管組織(GIFCS),於二零零七年針對澳門特區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的有關情況,製作了一份《共同評估報告》,當中指出澳門特區欠缺法律制度,以執行聯合國安理會在打擊恐怖主義方面所訂定的凍結資產措施。而在今年,「APG」將針對澳門特區在這方面的的制度建設,進行新一輪評估。 為履行國際義務及應對上述的評估,澳門特區政府有必要通過立法,盡快填補法律上的不足,制定凍結資產的具體執行制度,以便有效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所頒布的凍結資產措施。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案針對不同情況,訂立了兩種凍結資產機制,一是針對聯合國安理會或任一制裁委員會已指認的人或實體的凍結機制(旨在執行「凍結的特定規範性指令」);二是由澳門特區按照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訂的標準,而進行指認及凍結的機制(旨在執行載於該決議的「凍結的一般規範性指令」)。由此,法案從七個方面作出了建議規範。
  《澳門基本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區。這樣的規定,既履行了澳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履行國家的國際義務,又根據「一國兩制」的安排,排除了將我國締結的所有國際條約不加區分地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做法,表明了我國採取的是有選擇、有條件適用的立場,這也是國際法所允許的。
     實際上,國際條約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問題,是國際條約在中國適用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澳門作為按照我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一國兩制」的方針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在適用國際公約方面既具有不同於國際公約在我國其他地區適用的做法與問題,也使我國在適用國際公約方面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從而在國際公約的適用上為國際法注入了新的內容,豐富了國際法的實踐,為國際法的前進與發展作出了自己的貢獻。
  澳門回歸前,葡國政府通過在澳葡政府的《憲報》上刊登公佈,已將一百五十八項國際公約延伸適用澳門。澳門回歸後,中央政府在徵詢了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又陸續決定將新締結的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具體方法是採用了納入方式,只要將有關國際公約在澳門特區的《政府公報》予以公佈,國際公約便成為澳門特區法律的組成部分,澳門的法院和行政機關即可直接適用。但是,仍有個別國際公約是採用了保留的方式的。比如,對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就在回歸前葡國政府已經向聯合國秘書處申明作出四點保留的基礎上,回歸時由中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秘書處重申這四點保留,而時任行政長官的何厚鏵也在《政府公報》上確定這四點保留。這四點保留是:兩項公約的第一條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驅逐外國人出境的規定,和第二十五條關於選舉的規定。
  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為澳門特區在國際條約適用方式上開創了靈活的餘地,即澳門特區既可通過直接適用的方式適用國際公約,也可通過間接的方式,即澳門特區立法機關自行立法,將有關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予以實施。回歸後,中央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區的問題,根據情況和澳門特區的需要,先通過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就有關公約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問題徵求特區政府的意見,在聽取了特區的意見後,再決定是否適用於澳門特區。特區政府也曾主動提出適用若干國際公約的請求。中央人民政府徵詢特區政府意見和特區政府主動提出適用的國際公約,決定將部份國際公約在澳門特區適用。中央人民政府還根據有關適用於澳門特區國際公約的規定,協助澳門特區提交了若干國際公約執行情況的報告。
  澳門回歸以來,在涉及到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範疇的聯合國公約或其他國際雙邊/多邊協議,多是在打擊犯罪尤其是清洗黑錢、販毒、等有組織犯罪,和恐怖襲擊等方面。這顯然澳門特區是自覺執行的,畢竟這是明確的犯罪行為,除本身就是有組織犯罪團體亦即黑社會之外,一般正當商人避之不及。但最近出現了新的情況,就是針對朝鮮「核武」的問題,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了最嚴厲的制裁封鎖決議,中國投了贊成票,作為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也須嚴格執行。按照此協議,禁止向朝鮮運送可能用於核、導計劃的物品,收緊對朝鮮的武器禁運措施,凍結可能與核、導計劃有關的金融資產;聯合國成員國必須對朝鮮的全部進出口貨物進行強制檢查;擴大禁止出口包括勞力士、水上摩托車及超過二千美元的雪橇車等奢侈品給朝鮮;禁止出口航空燃料到朝鮮;禁止從朝鮮進口稀有礦產等。
  在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已經宣布,今後將盡量減少使用緊急程序方式立法的背景之下,特區政府行政會剛於今年二月下旬完成討論《凍結資產執行制度》法律草案提交給立法會,而行政當局未有要求以緊急程序處理,但立法會卻將之「越過」許多被積壓的法案,提前排入審議程序,除了是陳海帆司長所指出的「APG」將於今年針對澳門特區在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新一輪評估之外,在客觀上也為履行聯合國制裁朝鮮決議承擔了國際義務。 
  實際上,由於回歸前葡國與朝鮮建立外交關係的歷史原因,加上過去長期以來受到「鮮血凝成的中朝友誼」的感召,澳門的一些商人熱衷於與朝鮮進行商業貿易,幫助鮮朝採購了不少奢侈品,專供金家使用。而朝鮮也在澳門設立專門的官方貿易機構,除進行商業活動之外,也作出了某些「不規則」行為,包括洗黑錢、「發行」偽美鈔等,也有媒體報導的進行培訓間諜、綁架澳門居民,甚至策劃指揮仰光大爆炸等。由此,美國財政部曾依據其國內法《愛國者法案》,宣布「制裁」澳門的某家銀行。其後,朝鮮的貿易公司撤出澳門,轉往珠海繼續經營。
  看來,澳門商人和其他人士,今後在與朝鮮做生意時,既要埋頭拉車,更要抬頭看路。因為這關係到國家的國際聲譽,不要為了幾個利潤而為國家添亂,當然也是避免為自己招惹麻煩,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