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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正面看待及運用立法會的辯論權

2016-03-25 05:17
  澳門特區立法會前日舉行全體會議,就李靜儀議員提出的「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的議題進行辯論。這是在立法會最近幾年的歷史實踐中,罕見的由立法會議員提出的辯論案建議,可以列入立法會全體會議的議程,並在議員與政府代表之間、兩造不同觀點的議員之間,心平氣靜地擺事實講道理進行辯論的良好現象。因為在此之前,無論是反對派議員提出的辯論建議案,還是由建制派議員提出的辯論建議案,均被以多數票反對而遭到否決。這引發部份人不滿,認為立法會未能全面行使《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職權;而且也往往授人以柄,成為要求立法會議員結構增加民選成份,衝擊《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二」規定的一個重要籍口。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賦予澳門特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就有一項是「就公共利益進行辯論」。公共利益問題涉及到澳門廣大居民的利益,立法會作為合議機關,不僅代表和反映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同時也關注社會公共利益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機關性質的立法會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有利於充分反映澳門的居民的意願,使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實際上,立法會曾經就青少年保護等問題進行辯論,就在澳門社會產生了較大反響。因此,通過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提出問題,喚起政府和社會各階層的注意,探討解決問題的思路,可以在政府施政和群眾利益之間、各種不同利益訴求的群體之間,取得最大的公約數,從而不斷推動社會各領域的事業向前發展,更有利於中共「十八大」揭櫫的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的利益的治理澳門基本宗旨。
  可以說,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辯論權與質詢權、調查權一道,組成立法會所行使的監督權。辯論權是議員與政府共同討論公共政策的制定,通過辯論,監督政府的政策制定。辯論可以要求政府制定一項政策,也可以對政府擬議或制定的政策進行討論。《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章第二節「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程序」對辯論的內容和程序作出了規定。第一三七條規定,立法會得應政府和議員的要求,專為辯論公共利益問題召開全體會議。第一三九條規定,在議員提出公共利益問題辯論申請後,由全體會議決定是否進行辯論。第一四零條和第一四一條規定,如立法會全體會議議決進行辯論,立法會主席須通知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最少於五日前通知召集全體會議專門進行辯論,但事先須徵詢執行委員會、申請辦理的議員的意見;如須有政府代表出席,亦須徵詢政府的意見。在辯論進行前,應提供議員所要求的一切資料和作出解釋。在辯論的第一階段,如有政府代表出席,則由其回答議員提問代表問題;在辯論的第二階段,議員進行互相辯論,但不妨礙政府代表發言。辯論的全體會議不設議程前階段。
  澳門存在不少社會關注的公共政策是可以辯論的,適當進行辯論並增加辯論的次數是可以做到的。但是,立法會應該形成一種文化,議員也應該自律,盡量避免提出以謀取團體政治利益或以取悅部分選民偏好的辯論議題,因為對這種辯論議題議員之間本身也不易達成共識,最終妨礙立法會辯論的效果。
  實際上,儘管由議員提出的辯論申請,大部分確實是屬於公共利益,也雖然民選議員具有一定的民意代表性,但無可諱言,出於種種原因,個別議員出於博取見報率以維持「民氣」,甚至為了提前進行「輿論種票」等原因,卻又較少掌握公共政策的專業理論知識,而盲目提出辯論申請。這種情況在台灣地區最為嚴重,「新科」青年「立委」,尤其是民進黨「新科立委」,和脫胎於「太陽花學運」的「時代力量」「立委」,在新一屆「立法院」開議並進入質詢期後,所發生的「岳飛打張飛」式等的荒腔走板現象,就暴露了他們並不了解公共行政的專業知識甚至是基本常識,令人啼笑皆非,也遭到媒體社論和學者撰文批評。
  澳門特區立法會的議員尚未至於此,但出於種種原因,一些民選議員多熱衷於提出辯論申請。而似乎官委議員和間選議員,往往可能是出於「討厭攪事」及為行政當局「保駕護航」的心理,憑仗其佔議席比例過半的優勢,予以否決。這等於是立法會自我放棄《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基本職權,也是官委議員和間選議員缺乏自信的表現。而今次終能實現「突破」,通過了李靜儀議員提出的就「政府應在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議題進行辯論的申請,並順利進行辯論;透過辯論,列席會議的政府代表以其紮實的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指出《公共工程承攬制度》已對工程延期有嚴格罰則,其中採用的罰款方式不會比採用違約金的方式差。而現屆政府上任一年多,已按照制度抓緊公共工程的進度,超時問題已有改進,毋須修改法律就可加快進度。何況,按照鄰近地區經驗及本澳《民法典》規定,罰款與補償性違約金不能並行,如果引入補償性違約金,必須先修改現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制度的法例。而且若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承建商在投標時可能會因擔心違約而抬高價格。且一旦工程出現延期,承建商在賠償後極可能撤走,最後又要重新招標,廢時失事。在「真理越辯越明」之下,提出辯論申請及原先支持在政府公共工程合同中加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的議員,也對政府的取態有所了解及理解。這就反而令政府掌握到控制公共工程進度的主動權,並有力消弭長期以來社會上的某些對政府「懷疑一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現象氛圍。
   這是一個成功經驗,更突出過去的教訓。由於不願進行辯論,使得對政府「懷疑一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氛圍愈加嚴重;也由於政府代表失去向立法會進行專業解釋的機會,就令得那些帶有強烈的民粹主義的非專業性偽命題,得以在民間迅速發酵,並迅速佔領了輿論高地。事後政府即使做了大量的解釋工作,奈何這些嚴重飄離行政專業的輿論已經在群眾中產生「先入為主」的印象,也無濟於事。套句政治術語來說,就是民粹輿論對政府解釋,形成「一句頂一萬句」的效果。
  因此,進行立法會辯論並非是壞事。相反,倘若運用及引導得當,就可成為政府解釋及宣導公共政策的最佳場所,避免某些似是而非的民粹式言論橫行澳門並佔領輿論高地。現在,又有民選議員提出對傳染病大樓選址的問題進行辯論的申請。既然政府以「專業技術有保證」,及「得到世界衛生組織的認可」,因而宣稱相關決定「無妥協餘地」,就應當欣然前往立法會作出專業性的解釋,相信也能收到對「政府公共工程引入補償性違約金條款意見」進行辯論的結果。而官委議員和間選議員,也應當建立起足夠的論述自信,不要輕率地否決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