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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葡國檢察官應服膺於「澳人治澳」方針

2016-04-22 05:34
  葡國總檢察長維達爾說的澳門之行,與澳門特區檢察長葉迅生初步達成協議,葡國檢察院高等委員會將會繼續派出具豐富司法經驗的葡官來澳工作,而任命及決定則由澳門特區檢察長提出及作出最終決定。有關葡國檢察官在澳門任職的期限,一般任期四年,可續任一次,最長可任職八年。葡國檢察官的定期委任中止後,可根據澳門檢察長的要求尋找替代人選。但尚未正式簽署協議,未必是「滿載而歸」。不知她在緊接著的訪問北京時,尤其是在昨日獲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會見,或將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會面時,會否會提出此問題,以作「補固」?但由於按基本法規定,除檢察長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之外,檢察官的任命是屬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事務,即使是她向「京官」求助也無用。當然,倘她是從中葡關係的角度切入,還是擁有「遊說」的空間,尤其是搬出《中葡聯合聲明》「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以應聘」規定中的「外籍」一詞,來強化自己的理由。
  即使如此,也即使是在澳門司法官隊伍中,有若干位葡聘司法官,除了是澳門特區有數千名葡裔居民,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是有實際需要之外,也可維繫澳門與葡國的歷史淵源和現實關係,體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但在現實上,應是逐步減少,直到一個合理的比例,而不是增加。而且獲得聘用的,也應是其專業經驗比本地司法官更高,尤其是精專於國際公法或私法,能夠「打國際官司」的,而且也精準領略「澳門回歸」、「一國兩制」的精神,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粵港澳關係、澳台關係等政治因素的司法官;而不是剛獲司法官資格不久,而且對澳門特區實際政治、社會、文化環境不了解的「新人」或「半新人」。也就是說,葡聘司法官的功能是「補強」澳門本地司法官在某些專業領域的不足,而非來澳門「搵食」。否則,就與澳門過渡期中葡雙方共同提出的「三化」任務中的「法律本地化」,背道而馳了。
   實際上,在「三化」任務提出來尤其是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前,澳門地區的司法官,基本上是來自葡國,澳門本地沒有產出司法官,包括土生葡人在內,後者只能是從事律師事業。其原因,除了是當時澳門的終審權是在葡國之外,還因為當時澳門的司法機關的組織和運作,是適用《葡萄牙法院組織法》和《葡萄牙檢察院組織法》等葡國法律,而澳門司法官的資格和任用辦法,也是適用葡國議會制定的《葡萄牙法官章程》等葡國法律。整個澳門司法體制隸屬於葡國司法體系,澳門總督和立法會甚至都無權就這範疇的事務立法。因而一九七六年二月十日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就規定,「澳門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官員由(葡國)合作部和司法部共同批示委任。」具體做法是澳門地區法官的任免由葡國法官最高委員會負責,檢察官的任免由葡國檢察官最高委員會負責。因而法院的法官、檢察官全部是由葡國編制的司法官擔任,從無一位澳門本地居民擔任司法職務,連涉足律師行業者也僅是十餘位士生葡人,華人被摒於法律專業之外。
  說起澳門的終審權,還曾發生過一起司法烏龍趣事。那是一九一九八零年澳門法院審理「普京斬殺案」,由於證據確鑿,法院判決劉強等被告罪名成立,並還柙市牢繼續羈押。劉強等人委託辯護律師向里斯本法院提出上訴。而這幾位辯護律師包括許輝年、高步輝、戴明楊等,剛從葡國學成歸來不久(高步輝是來澳葡國人),由時任立法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宋玉生在幕後出謀獻策。在證據確鑿的不利情況下,他們所採取的策略是不打實體正義,而是專門針對程序正義,抓住該案法官歐瑞玉與檢察官盧靈素是夫妻關係,沒有實行司法迴避,主張判決無效。結果里斯本法院判決案中被告全部上訴得直,但只是發回重審,並非無罪。
  不過,當時通訊還很不方便。在以長途電話告知上訴結果時,不知是刻意傳錯話,還是聽錯,變成了「無罪釋放」。劉強等被告獲得釋放後,又是高調舉行記者會,又是花天酒地,日夜笙歌,鬼混了十幾天。但當正式司法文書寄達澳門法院時,法官們都傻了眼,急忙捉人歸案。誰知已經走漏風聲,全部被告早作鳥獸飛遁,結果一個都抓不到,變成了懸案。
  《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之後,為了保證「九九」時澳門政權平穩交接,避免出現斷層真空,中葡雙方合作,提出「三化」任務,其中的「法律本地化」除了是翻譯和整理法律之外,也著力培養大批本地司法官。今日在澳門各級司法機關任職的本地司法官,就是在此背景下培訓出來的。當然,強調本地司法官的培養和入職,並不意味著排斥葡籍法官的作用。按照基本法,符合澳門司法官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而且在明確規定澳門特區立法和行政機關由澳門永久性居民組成的同時,對除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以外的司法機關組成人員並末明確要求具備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條件。這意味著回歸後澳門司法機關內肯定仍會有一定比例的職務保留由來自葡國的法官出任。但是他們已不再應視為是葡國司法機關派駐澳門的司法官員,而是以個人身份受聘的澳門特區的司法官員。只要身份明確,其任職是有充分保障的。
  但按照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精神和「澳人治澳」方針,澳門特區的司法官應該是以本地居民為主,並依法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的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還需宣誓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須是中國公民。回歸後,還須繼續培養更多的本地司法官尤其是華人司法官,以逐步適應澳門特區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居民是華人的實際情況。當然,由於澳門特區也有小部分葡裔居民,而且也是為了凸顯澳門的歷史淵源及「澳門回歸」的特色,還有建設「中國--葡語國家商貿合作平台」的需要,也需保留若干葡聘司法官。更重要的是,隨著中國澳門特區對外交往活動的頻繁開展,不排除今後將會有跨越國境的國際官司,也需要精通國際公法、私法的司法官。在這方面,可能本地司法官是稍遜一籌的。--當然,是以葡聘司法官「真材實料」為前提。
  就此,終審院院長岑浩輝對維達爾所說的「大力培訓高質素的本地法律人才和司法官,以及因應社會發展修訂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保障地區法律和司法制度活力的根本良方」,及檢察長葉迅生對維達爾所說的「澳門特區成立已經十六年,本地司法官隊伍已成長」,已經明確地回應維達爾的要求。可來澳門任職的葡國司法官,應該是經驗豐富的司法官,最好就是讓已在澳門任職的葡聘司法官留下來繼續工作。這總比那些不了解澳門實際情況甚至是「半新人」的司法官要好得多。這並非是「排外主義」,而是實事求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