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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還須注意幾個空白點

2016-05-10 05:28
  特區政府公佈的《立法會選舉法》一系列修訂建議內容,朝向確保立法會選舉能夠更為公平公正,又將邁進一大步,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成功實施,將能提供更可靠的民主選舉保障。不過,從有關建議內容看,仍有一些「空白點」或是灰色地帶,倘未能趁今次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機會予以補強,可能在以後的立法會選舉實踐中,遇到困擾。尤其是在社會政治更加多元化,澳門的參政人士無論是反對派還是建制派,都有將外地的選舉手法,甚至是各種「奧步」行為引進澳門的跡象,倘未能及時堵塞漏洞,就有可能會間接助長某些不利於廉潔公正選舉,損害民主政治的不良風氣,挫傷廣大「澳人」的參政積極性。
  比如,政府未能堅持原則,引進「當選無效」機制,就將未能更有效地遏止賄選、作票,或以恐嚇等各種暴力手段,意圖使人不當當選或不當選的破壞民主選舉行為。雖然將競選團體有人違法與候選人尤其是當選者脫鈎,還有其道理,可以避免「錯殺良民」,但卻沒有引進在世界各地都盛行而且被證明是成功的「當選無效」機制,則卻是值得商榷。
  其實,特區政府是曾有過引進「當選無效」機制的。在二零零八年提出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中,就作出了嘗試,建議為加大打擊立法會選舉賄選的力度,設立「當選無效」機制。具體措施是,倘法院判處參選組別(名單)的任何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或提名委員會受託人,觸犯《選舉法》或《選民登記法》規定與賄選有關的犯罪且有罪判決轉為確定,為著將選票轉為議席的效力,所屬候選名單已取得的選票全部不予計算。同一名單的全部當選人,自該有罪判決轉為確定之日起,視作當選無效。
  但是,在立法會審議該法案時,這項「當選無效」機制卻遭遇議員們的強力反彈,他們以違反《刑法》中有關只處罰犯罪者的規定,及擔心該機制可能會被「有心人」利用,將之作為栽贓陷害的工具,從而導致選舉發生嚴重混亂等政治危機問題,而予以強力抵制,政府只得撤回「當選無效」的條文。對此,引發民間的強烈不滿,並諷刺議員們是「挪火為自己煮食」,因為《立法會選舉法》是由立法會議員們審議通過的,哪會有「自己立法懲罰自己」的道理?尤其是那些要爭取連任的議員,必然會籍機設定對懲罰賄選「高高舉起,低低放下」的條文,貌似公正,實質是以公挾私。而在今次修訂《立法會選舉法》中,特區政府可能是屈從於立法會議員的「強大反彈力」,竟然「不敢」再次提出「當選無效」機制。這也是人們普遍感覺到,雖然《選舉法》幾經修訂,確實是增強了反賄選的條文內容,但歷次立法會選舉的賄選手段仍是不絕如縷,「踩鋼線」現象十分明顯,更是助長了賄選之風。
  在我國的台灣地區,就建立了「當選無效」機制,而且還有「選舉無效」機制。《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都規定,若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以賄選、作票等不當手段,影響選舉結果時,另一名候選人或檢察官、選舉機關,就可以在公告當選的三十天內,到「高等法院」對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訴訟。「當選無效」訴訟判決確定之後,原當選人就必須立刻解除職務,由「中選會」依照確定判決內容審定、公告新的當選人
  「選舉無效」訴訟則是倘候選人認為選務機關在辦理選務時違法、顯有影響選舉結果時,就可以在投票結果公告的十五天內,對選務機關提出「選舉無效」訴訟。不過,「選舉無效」訴訟判決確定之後,有可能是維持現狀,也有可能是部分重新選舉、或全部重選。
  在各種新媒體極為發達之下,某些掌握電腦技術的參選團體,可能會利用新媒體的強大而又迅速的傳播效力,及澳門與珠海只有一關之隔,但澳門特區的司法管轄權並不及於珠海的特殊條件,進行各種違法選舉活動。過去,雖然對此有所警覺,但只是規範旅行、聚餐,及饋送禮物等屬於物質賄選方面,而忽略了以新媒體手段進行違法競選宣傳方面。尤其是在「冷靜期」的最後衝刺階段,當大多數參選團體都老老實實地停止競選宣傳時,仍有參選團體在境外架設網站,或利用微信、臉書群組等新媒體手段,進行競選宣傳活動。對此,應要有加強打擊力度的有效措施,並以法律規範之。
  又如,現在台灣地區有參選人士,利用「出口民調」的灰色地帶,在投票當日進行配票活動。所謂「出口民調」,是指在選舉投票進行期間,在投票站出口的法定距離,訪問剛投票的人的投票意向的民意調查。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分析及解讀選民的投票行為,並即時知道選舉形勢。因而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學者會與學術組織合作進行票站調查,並分析有關數據。一般而言,票站調查的結果要在選舉結束後才可公布,以免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但有參選者利用「出口民調」研判選情,並利用微信群組等新媒體工具進行催票和配票。這樣的動作,是踐踏公正公平參選原則的,也應禁止,並由警方配備先進的檢測設備,及時予以偵破,並繩之以法。
  其實,現在的破壞民主選舉行為,已不單只是賄選,可能還滲入更多的政治因素。比如,年前發生在香港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就是泛民要把本來只是單純的補選活動提高到「公投」層面的用意,籍此來對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造成壓力,並在國際間引起廣泛的關注。然而,「辭職不得再選」,亦即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同一屆任期內的補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托,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願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抉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因此,因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必須有條件限制,可參考台灣地區《人民團體法》關於領導人員在辭職後不得參加同一屆任期的補選的規定,予以限制,以防範某些在外地學習到各種政治手段的參選者,實施「變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行為。
  當然,以澳門的社會政治氛圍,要像香港那樣搞「公投起義」,辭職再選,隨時可能會弄巧反拙,被強有力的社團拿下並取代其席位。但在民粹氛圍的日趨強盛之下,今後不排除有人會使用此招,即使「犧牲」掉自己的議席也在所不惜,就是要藉此宣示自己的某種特定政治立場、訴求。